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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困惑与思考

 乐山老杨 2015-09-1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9 发布时间:2015-08-19【字体: 

今年以来,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以“实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年度报告公示和开办资金确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这三项改革是顺应全国深化改革大势、转变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在加强统一监管、服务登记对象等方面无疑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也有不能尽如人意的地方,集中体现在“四个困惑”:

困惑一:为什么不理解?改革的过程是破旧立新的过程,具有挑战性,伴随着阵痛,充满着矛盾和困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也不例外。为了克服政策理解、设施配备、操作流程等方面困难,登记管理机关采取了集中培训、印发材料、电话沟通、当面释疑等多种办法进行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有一些单位不理解这般良苦用心,在年报换证的过程中态度上冷漠,言语上刺耳,行动上迟缓,好像登记管理机关求他办事似的,真是让人费解?

困惑二:为什么不配合?在法人事业单位较多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或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督办不可能直接面对每一个单位,往往是先培训举办单位,再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在以往的登记管理和今年的登记制度改革中,大多数举办单位给予了积极配合。但仍有少数举办单位很不给力,不协调配合、不开会安排,不督查指导,甚至连印发给事业单位的宣传材料都当废纸丢了。事业单位无奈,只好直接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这样无疑就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量。试问举办单位连自己所属单位的事都不理不睬,漠不关心,承上启下的作用不知如何发挥,真是让人费解?

困惑三:为什么不自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作为管理主体责无旁贷。法人事业单位作为管理对象,理应积极参与,主动投入改革之中。但部分法人事业单位十分缺乏行动上的自觉,尽管登记管理机关采取发文通报、去函督办、电话提醒等办法,三番五次不厌其烦催办,做到了办法想尽,仁至义尽,但有些单位行动迟缓,甚至有个别单位至今仍未办理年报换证。试问,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改革大事都缺乏自觉,不知平时怎样履职尽责,真是让人费解?

困惑四:为什么注销难?在长期的实践中,深深感到注销难。一些法人事业单位或因机构改革、或因机构整合、或因职能弱化等原因机构撤消,法人资格不复存在。按照《条例》规定,机构消失就要进行注销登记。然而机构消失后就相当于树倒猢狲散,再无人理睬原单位的事,注销登记更是无人提及,加之登记管理机关制约手段有限,致使一些单位已经消失,但没有进行注销登记。

存在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有三个:一是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登记证书的法律作用;二是各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一些不及时变更、不按时年报的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仍然畅通无阻,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没有付出一定的失职成本;三是对于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难以追责,惩戒机制难以操作,或进行惩戒操作时来自各方的阻力干扰太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编制部门唯一一项行政审批事项,是一项执行国务院法规且严肃的长期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下决心加以解决。面对以上四个困惑,怎么办?只能对症下药,通过以下四个途径进行解决: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规意识。要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全民普法内容,通过网络、会议、材料、知识问答、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登记管理制度。要把法定代表人培训列入年度工作任务,每年对新任职法定代表人集中培训一次,在登记制度有修改的情况下进行集中轮训。培训可采取省市印发规范讲稿培训宣讲骨干、县区按规范讲稿培训法定代表人的分级培训的方法进行。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规意识。

()突出顶层设计,修改完善《条例》。要把修改完善《条例》的重点放在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惩处上,惩处措施要有操作性,切实可行。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惩处的对象是谁、由谁实施惩处,都要写得明明白白,便于具体操作。同时,应明确举办单位的法律责任,比如监督、管理、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等,使举办单位协助管理。

()增强执法力度,提高失职成本。要利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这个平台,对法人事业单位进行例行年度抽查、专项检查、履职评估,督查其执行《条例》的情况、履职成效、有无违法行为、登记事项变化情况等,督促其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或列入黑名单、或网上通报、或使违法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年度考核挂钩,提高法定代表人的失职成本。

()多方密切配合,形成共管局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经过登记取得的唯一合法“身份证”,“身份证”是否有效,必须通过每年的年报检验。“身份证”是事业单位的资格证明,其重要作用是在外用过程中的“验明证身”,“身份证”合法有效,办事畅通无阻,“身份证”非法或失效,则寸步难行。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与事业单位在证书外用过程中涉及部门——如财政、质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密切协作,让他们正确识别“身份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比如向相关部门及时送达登记条例、改革文件、证书样板、年报合格单位名单、撤销单位名单等,使他们掌握有关情况,和相关部门共同下发“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共同协商鉴别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时效性的方法,以及证书失效的处理办法等问题,这样一来,就会对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形成合力,一个标准管到底,使不守法规、不按时登记、不按时年报的事业单位无空可钻,实现管理上的无缝衔接。(洛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何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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