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保监会:明年起未成年人身故保额上限提至50万

 lzr1002 2015-09-22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原来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规定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和50万两个层次,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10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50万元。这份《通知》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之所以对未成年人实施限额投保,是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目的来骗取保险金。中国保监会曾于1999年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但考虑到北京等地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又于2002年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这一保险金额上限提至10万元。2010年再次做出修订,规定对全国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统一上调为10万元。

而此次提高保额上限,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子女抚养成本同步攀升,要求修订《通知》、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通知》传递了两个监管导向,一是引导树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消费理念,鼓励投保人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保险产品。二是进一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投保、核保机制,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5〕90号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14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