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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克难 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北书房2014 2015-09-22



推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于2015年1月26日公布了《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从法律层面对农田水利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进行规范。银行应在积极防控相关风险基础上,促进农田水利信贷业务发展。

土地抵押存在障碍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功能和市场定位,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土地担保创新产品上都做了一些探索,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收费权质押贷款等。但目前来看,在可抵押土地种类、土地流转、司法处置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信贷资金管控较难

银行在为水利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时,将面临如下风险:

政策性风险。由于项目投资部分是财政资金,存在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工程不能如期完工风险。国家对农田水利政策变化,可能引发项目建设资金的运转和项目到期债务落实的变化。

贷款主体经营风险。由于贷款主体主要还款来源是土地承包费收入和其他收入,若大宗农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将会影响农户土地承包的积极性,会给项目贷款的偿还带来不确定性。此外,贷款主体高管人员变更等情况也可能影响到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正常运转。农田水利建设投资巨大,还款期长,而且多数设施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风险相对较高。

自然灾害风险。农业项目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特别是水灾、地震等灾害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带来工期拖延风险。同时旱灾、水灾、霜冻、虫灾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直接导致项目贷款偿还较难。农业保险机制的缺失,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都可能使贷款资金损失后无法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资金监管风险。农田水利项目资金划拨链条较长,后续资金监管难度较大。借款主体多头开户给银行监管资金流向带来障碍,同时银企信息不对称、资金路线复杂、资金混用等问题依然存在。

司法处置风险。当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物时,在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时,最终都是通过法院执行来获得清偿。但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因此,土地承包法虽规定土地经营权可流转,但受到诸多法定条件限制,如流转须自愿、经发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无效等,所以一般情况下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成为法院执行标的,导致司法处置无效。

依据政策探索创新

为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应在关注政府政策导向基础上,防范信贷风险。

监管资金流向,强化账户管理。为防范资金流失风险,应订立补充条款或单独签订收费等资金账户监管和划转协议。一方面是明确账户开立事项,另一方面是对账户资金的日常使用进行限制性约定。此外,对账户资金的划转进行直接约定,约定应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或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贷款行有权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担保方式创新力度。银行应结合实际,创新担保方式,以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性,探索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承包收费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应通过周密、完善的配套措施,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开展信贷业务。

探索金融服务新模式,提升综合金融服务。紧抓趋势拓宽思路,研究与投融资主体合作新形式,利用金融市场工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金融租赁等),探索新的业务合作模式。为水利建设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运用信托公开发行股票私募基金、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展水利融资的渠道。

加强外部合作,发挥联动效应。一是深化与水利主管部门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二是加强银行间合作。组织银团贷款,利用自身渠道优势代理信贷资金收付以及贷款管理。三是与保险公司合作,防范自然灾害风险。在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项目财产保险,明确贷款人为保险赔偿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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