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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悲剧重演:司法也需要情商(四)

 lgzlawyer 2015-09-22

怎样面对抓狂的当事人之:

分寸

过犹不及。

——论语

曾经审理过这样的一个二审案件,当事人跑到某家法院立案,立案庭的法官告诉他诉状写的不对,告的对象与告的事实、理由不一致,如果要正确主张权利必须修改诉状。于是,该当事人根据立案法官的提示修改了诉讼对象。到了审理阶段,审理法官发现诉状所列请求权基础存在问题,于是提示原告正确主张权利。这时候,原告就觉得十分困惑,于是又根据审理法官的建议,增加了部分诉讼理由。由于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由原先原告主张的一种变为数种,相应的被告也由一个变为两个,案件的审理难度系数被大大提高了,因为棘手,于是案件的审理期限就被无限拉长了。后来法院内部进行案件审限考核,清理超长期未结案件,于是审理法官又动员原告撤诉。

原告代理人碍于法官面子,或又出于业务需要的顾虑,果真撤诉了。这个案件就这样,来来回回多少趟,最终当事人付出了一半的诉讼费用,却得到了一个同意撤诉的裁定。之后,该当事人又重新起诉到该法院,没想到这次,被告之一居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更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却没有像动员撤诉时说的那样动听,“重新起诉肯定没有问题”,而是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后来,接受管辖移送的法院以原告起诉被告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匹配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想而知,原告经历了这样的一个案件历程,对法院会是怎样的一个印象,如果他够专业的话,对他的代理人又是怎样的一个想法?至少,一般的当事人会有以下疑问为什么这个法官这么说,而换个法官又是那样说?为什么法官为了自己的考核需要可以动员我撤诉而且是在开完庭之后?为什么我给了法官面子,吃了亏撤诉后又不遵守承诺,而是把案件移送到一个素不相识的法院审理(客观原因是再次起诉后案件随机分配到了另外一个法官手里)?为什么我遭受了这么大损失,拖了这么长的时间,而我的案件居然还会输掉?

这次,原告终于无路可退,只得提起了上诉。我拿到手翻阅了原审卷宗,就发现了很多问题

1、原告最初起诉的诉状根本不存在立案法官所谓的告的对象与告的事实、理由不一致的情形,仅是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交待的不够清晰,但这显然只需要将请求权基础作进一步明确即可;

2、修改后的诉状反而存在了诉请与请求权基础不符的问题,但审理法官指导后当事人并未将两者修正为一致,而是又并列提出了一项请求权并追加了被告,导致了两个并列的请求权同时提出;

3、撤诉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纯粹是因为审限考核需要(案件已经庭审过,而当事人撤诉后立即重新起诉);

4、受移送法院未作任何提示(这点本来是对的,前一法院就是因为胡乱提示而导致当事人主张错乱,但在此时,当事人已经经过反复的修改及重新起诉,又似乎显得格格不入)。

二审开庭的时候,权利人几近奔溃,断断续续的说了自己的疑惑。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二审合议庭想尽办法后使用了民事法律关系类推适用的方法(这一点,在二审合议时发生了争论,合议庭有法官认为虽然原告基于物权、合同对所诉的被告均享有实体权利,但相对性确有不足,于是我专门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作了介绍,合议庭听完介绍后立即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做了改判,最终将本属于权利人的权利尽快的归还给这个困惑而不知所措的权利人。绝非是因为上诉状写得十分有道理,而更多的是为了圆最初的那个一审法院所犯的错误,更多的是给走了无数弯路的当事人一个交代。

当事人乱说话,有自认及禁反言的证据规则制约。法官呢?


所以法官说话必须把握好分寸

首先要实在,要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出发而不是从其他的目的出发,不能因为自己的考核需要而去做所谓的调解或是撤诉动员,因为你根本不可能给当事人以后期的承诺,一旦承诺了你的立场就有问题,但不承诺,你又如何动员当事人做其不乐意做的事情呢?

其次要专业,不专业的话说出去了不仅于事无补,更会自找麻烦,折损司法权威,同时也会给当事人的权利带来损害。

最后要适当,对于本属于当事人权利主张或权利处分的事情,法官要少说话,不要越俎代庖。

所谓考核 当然,这里说一说所谓的考核问题。对于法官朋友们而言,所谓的调解考核、审限考核、发改考核、宣传考核等等,完全应当出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来操作,至于考核么,不需做什么特别的理会。法官这么缺特别是能办案的法官这么缺,除非真的是职业道德上有问题、执法水平上有缺陷,否则考核不合格又能怎样?做一个我行我素的法官,或许才是真正困难但真正高尚的事情。

对了,这里再唠叨一句,律师朋友们,如果认为法官诉讼释明或指导存在问题,千万不要因为害怕引起误会而忸忸怩怩、不情不愿但却又半推半就,应当及时果断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处理意见,这不仅是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在帮助法官对案件审理思路的进一步明晰。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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