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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光有情怀没有实力有何用?

 gsrsluohe 2019-11-11

 作者/ 商建刚

光有情怀没有实力有什么用?

——我读《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有感

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哲哥和我同在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作者群,平时在微信群内会注意他的聊天内容,我的印象是,他对于一些社会公共事件的看法还是比较客观的,很多时候他能够跳开他作为检察官的身份,就事件的性质、利弊作出分析。相比较那些抱怨自己待遇低、压力大、责任重的且预设立场的法检人来说,能够做到客观评价自己的职业、行业,的确难能可贵。在我看来,刘哲不仅仅是有情怀的,他拥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扎实的办案实务能力。非常有幸预先阅读了哲哥的文集《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更加坚定了我对他的看法。隔行如隔山,读这本书让我更加了解了检察官的清晰办案思路、思考问题的方法;文与其人,从这本书我能感受到哲哥的少年气,非常清新。

在首篇《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中,作者写道,“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良法和善治”,“所谓善治就是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阅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正义匹配的精准度和分寸感”。在《不起诉,是问题还是成绩?》,作者指出“我们真正担心的不是权力被滥用,而是权力下放本身。权力下不下放都有可能被滥用,我们恐惧的其实是失控感”,而“司法办案责任制必然带来审批制的失控感”。在《无罪恐惧论》里,作者分析到,“表面上是对人的不信任或者不自信,实际上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或者不自信”。在《司法观》中,作者指出,“机械化地办案,把司法当流水线,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却给社会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他在《压力是最好的老师》里说,“一切的自律,终究都是他律”。

哲哥对于司法规律的洞见给人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说出了人们心中有口中无的感觉,读来非常给力。窃以为,关于司法制度甚至于社会制度,没有千篇一律的先进制度或者落后制度,世界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历史、地理、社会环境,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能够带来“善治”的,就是成功的制度。对于司法改革,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朝着“善治”方向改。诚然,至于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善治,则需要历史的看、唯物的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客观上有人要牺牲现实的经济利益。诸如,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助理要到基层入额,很多优秀的大学生、研究生是本着到中院做法官的想法,经过公务员考试,又兢兢业业的熬了多年,现在要到基层入额,多年前步入法检大门时的愿望落空,肯定有很多失落感。法官的员额制改革让原来曾经的法官,转岗到行政管理岗位,改革之后转型为办案辅助人员,这些曾经优秀的法官难免失落,情有可原。在哲哥看来,“它是司法规律的回归,其道路必然是曲折的,渐进的,但其前途也必将是光明的”。他建议建立书记官制度,“他们是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不是永远的临时工”。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司法官如果行使不好权力,则容易被权力伤害。我曾经问过同行,法官写判决书给谁看,给当事人、上级法官还是社会公众;法官写判决是为了说服当事人,还是为自己的判决辩解?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在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答案。身为中级法院法官,我们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案件,在判决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服,会通过我们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因此,我们会看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其中有一些对于一审审理不公的表述。但是,我们却不能为自己申辩。我们还审理著作权纠纷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著作权纠纷的一审判决,会上诉到我们这里。在二审开庭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一审法官进行指责,一审法官不在二审开庭的庭审现场,也无法自辩。

来我这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绝大部分都是讲道理的,他们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秩序,依法展示证据,心平气和的阐述理由。然而在判决之后,如果判决结果和他们的期望值不符合,有些当事人就会假设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秉承公正,进而怀疑一审法官偏袒对方。双方之间的矛盾就转化到与一审判决的矛盾,矛盾转化了。有些案子原告上诉、有些案子被告上诉,还有些案子双方都上诉,这是一审法官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也无法预见的事情。

法官如何消除当事人的这种怀疑,如何做到让双方都感到公正,我发现这是一门需要艺术的技艺。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当事人是没有权利向法官提问的,法官向当事人询问问题之后,也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向当事人解释为什么询问这个问题,因此,当事人误解法官后,法官并没有直接的机会来沟通或者澄清。只有在案件上诉到二审的时候,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常常会找机会评价一审法官,把自己的质疑提出来。所以,有时候,做法官也挺委屈的,有些完全是和公正无关的问题,却被进行了道德和法律的质疑。

一次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非常生气,“我掌握了一审法官偏袒对方的有力证据,我起诉对方著作权侵权,一审法官竟然询问我对方侵犯了我著作权的什么权!你这不是在考我吗?考我试啊。”其实啊,著作权有17项权能,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案件查明事实在一审,诉讼请求固定在一审,原告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但是未能明确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项,是侵犯复制权,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一审法官必须要询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这是在正当履行法律职责,是常规套路,无任何不当之处。当事人年纪七十左右,显然不理解法律,又没有聘请律师,无奈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尚未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当然,也会有人说,那法官可以解释得清楚一点啊,但是,一审法官并不知道当事人在听到提问时有什么疑惑;另一方面如果对一方解释太多,会被另一方质疑是在引导对方陈述,又会被质疑不公。所以,法官真是说也不好,不说也不好。

有一个案子,我收到一份上诉状,一位律师代理原告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讲述了一审审理期间的小插曲。有一天,有一位法院实习生给他电话,让他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他和这位实习生说,“本案是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你们这个电话无法体现你们专业法院的水平啊”。我去问实习生是否有此事,实习生回答说,法官助理让他整理案件材料,对于没有看到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在开庭之前提醒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他印象中打了电话,但不记得这位律师是否有这样的评价。我是在收到上诉状之后才知道这么个插曲,这位律师同仁当时认为是因为他批评法官不专业,所以官司输了。这显然是多虑了,因为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但我却没有机会去解释,唯一能做的是让案件全部、尽快移交上诉,让他在二审中继续阐述他认为的道理。法官的任何行为,都会被当事人放大,且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想象。

还有一个发明专利侵权案件,这位当事人在展销会上销售侵权产品,被对方逮个正着,取证起诉到法院。侵权比对、案件审理并无蹊跷。他为了澄清自己没有大量销售,提供了财务账册以查实。我们根据财务账册情况支持了他制造数量的抗辩,一审之后,他要求取回财务账册,理由是需要报税之用。这个理由是合理的,我们同意他复制用于报税年检的财务资料,告知他在案件审结之前法院需保管全部财务账册,以供二审核对。他不罢休,坚持要取回全部财务账册。要知道法院保管财务账册是对他有利的举措,如果他取回财务账册,二审法院以及对方会怀疑财务账册的真实性,他可能会遭受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们不是他的律师,又不能告诉他。怎么办呢?我们决定组织一次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现场决定处理方案。于是,我们通知他“你来一下”,也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到庭之后,他发现并非如其所愿的拿走财务账册,于是开始质疑我们。我感到是莫名其妙的被羞辱一顿啊,一颗好心被当作了驴肝肺,非常生气的说,“如果财务账册的真实性不被认可,这是一个发明专利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金额肯定要远远大于目前判赔数额”,这时候他又来了,“你不该提醒对方,我们当事人有情绪可以原谅,你们做法官不能有情绪”。

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自从做了法官,我觉得自己进入了一个修行的过程,且行且珍惜,既要站在法律的角度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也要站在人的角度,考虑人的各种情绪反应;还要站在一个工具理性的立场,尽量让自己不受情绪的影响,能时刻保持冷静、淡定。当然,很多时候,不见得都能做好。中国的司法官,除了法律之外,还必须具备一项必备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公正的办案子,没有被理解,说明自己群众工作能力不够用。作为中国法官,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讼服判是工作目标。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公正司法,还要展示公正,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公正的。虽然有些个案觉得很可笑,当事人的批评也让人很委屈,但是,司法公信都是通过个案逐渐丧失,重塑司法公信也应当从个案做起。

哲哥的心灵鸡汤中还有很多干货,你值得认真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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