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权威答复:非员额法官审案 程序是否合法?

 anyyss 2019-01-27

案例一


当事人申诉称:一审程序违法,李秋红不是员额法官,合议庭组成违法,二审未予查明。


法院认定:至于朱萍、周艳主张非员额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的主张,无法律依据。【(2018)苏民申3768号】



案例二


当事人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将本案交由不具备员额法官资格且无审判权的闵晓斌主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定:至于长明公司提出本案执行裁定书仍由非员额法官署名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由于本案系2017年司法改革之前的旧存未结执行案件,非员额法官作为本案主办人署名符合司法改革政策规定。【(2018)赣执复5号】



案例三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承办人并非员额法官,《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对法官、检察官进行员额制改革,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察。根据2017年9月1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批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故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承办人不能单独办案。


法院认定:上诉人无据证明一审案件承办人并非经法定程序任命的审判人员,其此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7)辽02民终9765号】


案例四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称:(2016)赣10执98号之三执行裁定有非员额法官署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认定:至于长明公司提出该执行案件执行裁定由非员额法官署名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7)赣10执异27号】




案例五


当事人上诉称,本案一审承办人肖煌并非员额法官,其到村里对村干部调查询问的笔录未经当事人质证,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认定:上诉人柳军还主张一审主审人肖煌系非员额法官办理本案,其到村里调查询问的笔录未经当事人质证,程序严重违法。经查,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一审案件承办人并非经法定程序任命的审判人员,上诉人以一审案件由非员额法官审理,本案应撤销或发回重审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湘13民终942号】

案例六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合议庭并非是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定:上诉人伍磊、王艳花提出一审合议庭并非是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16日开庭,根据赣高法[2017]64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5月1日开始,全省各级法院不得让非员额法官独立办理案件。原已分配在手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按照原有模式审理并签发文书”,故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未违反法定程序。【(2018)赣08民终83号】

案例七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应具有入额资格,李秋红系非员额法官,无资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故一审程序不合法。


法院认定:上诉人称未入额法官不能参与审理案件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称一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7)苏07民终3642号】



案例八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独任审判员毕经斌为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理案件。


法院认定:对于高春生所提出的一审承办法官非员额法官的问题,因现有法律并非规定非员额法官不得独立承办案件,故高春生据此主张一审程序不当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2017)鲁14民终2377号】

案例九


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本案一审由非员额法官进行审理,程序违法,由此作出的判决应撤销或发回重审。


法院认定:至于贺灿忠提及一审案件由非员额法官审理,本案应撤销或发回重审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粤01民终7661号】

案例十


当事申请再审称: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虽然该《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已经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基本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在各级法院全面落地。【“法官驿站”(ID:gxflqwx)出品】《意见》作为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总要求、总纲领在党的十九大后,即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合议庭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第45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而据了解作为审判本案的合议庭,其中的成员之一许伟森为非员额法官,其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审判案件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本案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再审情形,应当再审。


法院认定:关于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刘金林的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是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故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该组织法第九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和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规定,作为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之一,助理审判员可以在案件中代为行使审判员职责,是“代理审判员”等规定,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本案的审理,于法有据。


其次,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符合司法改革规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于2019年1月1日方才施行,将助理审判员从审判人员中删除的是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而非本案应适用的法院组织法。【(2018)闽06民申82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