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司法统计中存在的问题与研究:司法统计中的“三驾马车”

 蜀地渔人 2015-09-20



作者:姜云浩,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国家和社会对人民法院的美好愿望,也是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工作目标。案件结果让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完全满意,是强法院所难,但及时审结每一起案件,却是法院不容推辞的职责,可现实是各地各级法院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超审限的案件沉淀下来,这些大量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却长期悬而不决的案件,必然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指责,引发公众的质疑和诟病,也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公信力的大幅度下滑。


是故,每到年底,各地各级法院都会习惯性地掀起轰轰烈烈的清理积案活动,然后再大张旗鼓地总结和表彰,一时盛况空前,好不热闹,可第二年积案又出现了,正是岁岁年年花相似,年年清积年年积。


这些看似热闹的清积活动,实则问题多多,那些本可以在审限内按部就班审结的案件,却突然来了个快刀斩乱麻,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都顾不上仔细推敲,泥沙俱下,案件质量可想而知,正如萝卜多了不洗泥。更有甚者,没有把功夫用在结案上,而是想方设法解决超审限,大搞所谓的技术处理,收案网上超审限的警示灯不再亮起,似乎没有超审限的了,这些无法统计的隐蔽案件,更像一颗颗毒瘤,最终害人害己。


形成积案的原因很多,有体制不合理的问题,也有法官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等。本文只探讨与审判工作形影不离的司法统计对积案的影响和作用,司法统计中的“结案率、调撤率和发改率”,各有各的内容,各有各的功能,是考核人民法院工作优劣的重要指标,笔者姑且称之为三驾马车。


案件长期积压,直接受影响的就是案件当事人,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为了不让当事人着急、失望甚至绝望,减少和避免因为迟来的审判而引发的冲突和上访,鼓励法院尽快结案,尽可能减少和消灭超审限,强调结案率是完全正确的,但过分强调调撤率和发改率,则适得其反,这会束缚法官的手脚,降低结案率。


先说调撤率。顾名思义,调撤率就是调解和撤诉占审结案件的比率。这个指标在法院考核体系中举足轻重,有着高大上的地位和作用,这个指标越高,说明法官做工作的能力越强,法院和谐司法的水平越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就越高,荣誉和奖励便接踵而至,这个指标跌下来了,法院和法官的考核结果就只能是副班长了。在调解浪潮的推动之下,各种级别的“调解能手”、“调解专家”应运而生,一时间,百分之七八十的调撤率都不算高,百分之八九十也不鲜见,恨不能百分百。


我们不能否认调解特别是诉讼外调解的重要作用,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正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可是,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后,调解还一定是解决纠纷的必需手段和最佳方法吗?事实上,调解的负面影响早已显现,而且大有蔓延之势。


调解本来需要当事人双方自主自愿,而实践中因为法院迟迟不肯下判,当事人熬不住了才被迫接受调解、被迫做出妥协的现象,应该不是个案。过度调解还容易掩盖矛盾,影响司法公开。著名的南京彭宇案,二审法院不是依法判决,而是迫于舆情压力而充当和事佬,不分是非和责任地进行调解,还接受了彭宇提出的所谓保密条款,导致公众和媒体无法了解真相,埋下了事后南京法院被整个社会口诛笔伐的祸根。


一份合格的判决书,就是一个或多个法条的解读,对社会有指引、评价和预测的作用,而一份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调解书,其法律规范作用几乎无从体现。写一份优秀的判决书,需要调动法官对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内的各种法律的理解和储备,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有利于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而一份非专业人士也写得出来的调解书,显然没有多少含金量,反映不出法官的专业水平。就像一个不敢做手术的医生永远不可能成长为一个好医生一样,一个不敢判案的法官也不可能成长为一个优秀的法官,那些会开庭、敢下判、会写判决书的法官才是真正有水平的法官,才是有资格进入员额的法官。


作为大陆法系的鼻祖,德国也曾经将调解制度写进民事诉讼法,但因为调解程序的自愿性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饱受批评而于1950年取消,即便是在调解大行其道的1924年,德国诉讼调解的成功率也不过是13%,这说明,司法调解的效果是有限的,甚至是弊大于利,所以才始乱终弃。


众所周知,没有足够的时间作保障,调解很难奏效。有人说,调解是和谐司法的标志和需要,难道果断判案、尽快平息争端就不是和谐司法了?为了追求调撤率就可以牺牲犹如紧箍咒一样督促法院裁判、保障司法效率的审限制度?


一边喊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一边表彰和宣传着调撤率高的法院和法官,大家自然奔着“调撤率”蜂拥而去。为掌握司法规律而统计调撤率这样的司法现象无可非议, 但夸大司法调解的作用和片面追求调撤率,就与司法规律南辕北辙了,对待调撤率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不反对,也不鼓励,客观统计。


再说发改率。发改率就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占审结案件的比率,也就是所谓的错案率。错案是指法院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对案件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因为证据标准本身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事实(法律真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经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被发改的一审法官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可是司法实践的普遍情况是一旦被发改,各种错案追究制度便找上门来,让一审法官压力山大,有苦难言。案件被发改,就要被追责,法官心有顾虑,审限自然会拉长。错案要追究,久调不判却无需担责。调解成功了,既能消除被发改的风险,还能提高调撤率,法官自然会选择调解这一法宝来降低自己的风险,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咱就再来一次。如此以来,审限焉能不超?积案就是这样炼成的,结案率自然就失去了保障。


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既然是认识和判断,那差错就不可避免,正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差错,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计了合议庭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等,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的规则都是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两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则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一审和原审、维护法制的统一,这些制度的设计,完全符合司法规律。


对同一案件的审理意见,即使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意见也经常不一致,上下级法院之间意见有分歧更是不足为奇,基于审级制度,二审法院有权发改一审裁判,但只要不是故意枉法裁判或者明显属于司法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发改,一审法院完全不必大惊小怪,也不必给自己的法官施加太大的压力,否则会影响法官结案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结案率。二审法院不仅不能予以追究,还应该提供必要的说明和帮助。江苏宜兴两级法院审判的冷冻胚胎继承第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不能成为继承标的,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继承并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强调,一审判决虽然被撤销,但不代表判错了,只是对案件的认识和论述角度不一样。二审法院的声明,对化解了一审法院承受的社会压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承认发改属于认识上的不同,对错案不做追究,会不会导致一审法官以此为借口而不负责任地草率下判呢?应该不会。是认识上的问题,还是司法能力的问题,抑或是故意枉法裁判,外行看不懂,专业人士看看案件的庭审、卷宗和判决书就明白了。属于司法能力不足的,要促使其学习和提高;属于枉法裁判的,要坚决依法追责。


和其他行业相比,法官需要更加可靠的职业保障。刑法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法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枉法裁判,法官不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判断买单,否则法官就不敢独立判断,他就会逐级请示,问计于上级,甚至听命于政府。失去独立性和能动性,法官就变成了公务员,司法权就变成了管理权和行政权,而去行政化正是我们本次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如果鱼和熊掌可以兼得,那最好不过了,但更多的时候是不能兼得,必须有所取舍。“结案率、调撤率和发改率”这三率,用好了是三驾马车,用不好就有可能变成三套绳索。在大量收案得不到及时结案的情况下,我们要首推结案率,而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应该走出认识上的误区,鼓励法官多判案,多结案,而不是为了所谓的“和谐司法”而过分追求调撤率,也不是因为几个所谓的错案而求全责备,批评甚至追责法官。在积案问题得以化解之前,我们并不需要“结案率、调撤率和发改率”三驾马车并驾齐驱,而更需要“结案率”一马当先,如果再能加上一个“审限内结案率”,则犹如快马加鞭,积案问题将有望实现突破和扭转。


能不能用科学的政绩观去评判法院和法官,是一个司法导向的大问题,这事关法官的积极性,事关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更事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取消法院排名制度,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这一决策在一定程度缓解了法院压力,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拥护,这也让我们广大法官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务实、初效和希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