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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在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半刀博客 2016-06-23


一、及时转变家事审判理念

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和财产性,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家事审判的职能不仅是分配财产和确认身份关系,也包括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处理财产纠纷案件的理念和方法套用于家事纠纷。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应当首先明确家事审判工作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理念上进行“三个转变”。要转变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根据家事诉讼对法官职权干预的特殊需求,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要转变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和身份确认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在准确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要转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忽视矛盾纠纷化解的审判理念,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要将审判的战线延长,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真正为民解忧避免因短期化、简单化处理矛盾纠纷而造成矛盾纠纷转化升级。

二、探索推进家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家事审判体制机制,是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要探索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利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处理,形成合力,构建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二要探索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使家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及裁判更具效率。三要依托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制度,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四要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通过与公安、司法、民政等政府部门采取会签文件等形式,建立常态化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执行的合力,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探索家事审判专业机构建设和家事审判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组建家事审判专门团队。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探索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官选拔机制将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心理学知识和热爱家事审判的同志遴选到家事审判岗位上来;建立家事主审法官责任制,完善以家事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适当提高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家事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加强与妇联等相关社会组织的联系,探索通过引入社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审判辅助人员

三、研究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制度

在我国,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尚属空白,制约了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发展。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家事审判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应当将家事案件从一般民事案件中剥离出来,构建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并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家事诉讼程序。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已开始关注和研究家事诉讼程序构建,我就此问题谈五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家事诉讼应当强化法官职权干预对抗制诉讼的刚性容易使当事人遭受二次伤害,故家事诉讼应当以法官职权探知主义为原则,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尤其是对于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于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家事诉讼应当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民事诉讼法虽将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但实践中鲜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除离婚案件外,亲子、收养关系同样涉及当事人和家庭生活隐私,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方便当事人对相关隐私事实充分质证,方便法院全面掌握案情和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有利于保障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家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身份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有利于法院兼听则明准确裁判,也有助于当事人消除误会,恢复感情,修复婚姻,促成当事人和解、调解及纠纷的顺利解决。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及就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获得准许的情形外,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第四,家事诉讼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强制性的判决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简单以权威性的裁判处理家事案件,不一定有利于当事人恢复情感、消除对立。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登记立案的过程中,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认定等案件之外,家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交由法官审判。

第五,家事诉讼应当适当放宽审限。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受害人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应当优先审结,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其他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的家事案件,则应适当放宽审限的限制。对于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的离婚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一定的冷静期,防止冲动离婚。冷静期间不计入审限。除以上程序制度之外,人民法院还可研究探索审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离婚证明书制度、家事案件立案受理制度等。

三、着力加强家事审判硬件设施建设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立了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的司法改革内容,各级法院应当借助这一有利契机,高度重视家事审判硬件设施建设,加大物质装备投入,为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提供硬件保障。广东、江苏、福建、山东等地法院对家事审判专业场所建设所进行的尝试,值得肯定与借鉴,但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的硬件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各级法院要树立物质装备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家事审判硬件设施的配置方面应当体现家事审判的特征,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处理家事纠纷的专门场所;审判场所的布置应少一分庄严肃穆,多几分温情关怀,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柔性。

       (注:讲话全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6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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