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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说得太多的“案多人少”

 道德是底线 2017-03-03

近年来,案件大量涌入,收案总量居高不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人民法院显得非常“疲惫”,“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案多人少”成为说得最多的口头禅。 案件多,人员少,长此以往,不仅难以保证法官的身心健康,而且也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这一问题必须引起警觉。

为什么“案多”?

一、社会经济转型导致纷争增多。在传统社会里,发生矛盾和纠纷,往往采用私了的办法,不轻易诉讼,处在转型、转变、转轨的当下社会,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彼此之间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利益驱动下,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裁判的工作量也就随之增加。

二、人员严重缺编。案件增加了,但法院编制却没有增加跟进,有的基层法院人员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是在减少,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不高,工作机遇少,待遇低,压力大,发展空间不大,法官队伍很不稳定。

三、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费用调整引发“案多”。有案必立、诉讼费用大幅下降,“打官司”的门槛降低,对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诉讼费还要减半收取,必要时可以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打官司的成本显著下降,有些纠纷案件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由于诉讼费的下降,结果导致大量案件涌向法院。

四、解决纠纷的其他机制失灵。如今我国纠纷解决的民间力量逐渐走向衰落,调解、仲裁等方式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小,大量的纠纷涌进了法院,事实上形成了法院在纠纷解决上的垄断地位。“案多人少”的矛盾显现了司法供求的失衡。把纠纷完全集中于法院处理,法院由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前线”。对司法万能的迷信,无限放大诉讼的作用,导致受理案件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

诉讼的激增,一方面说明,民众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在改变,这对于改变社会调整机制,以及依靠法律治理社会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但超过司法应对能力的诉讼高速发展,也说明了其他调控机制的失灵,造成了司法供求的失衡。

“案多人少”的后果

“案多人少”的出现,给司法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与困难,要对其后果引起足够警觉。

一、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导致法官对每个案件投入的审判工作量在逐步减少,特别是很多案件还需要复庭、调解、做群众工作,需要调查核实证据、接待当事人、研判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法官还要参加各式各样的学习、教育活动,法官可以用于审理案件的时间少之又少。在审限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往往被结案所累,在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方面力不从心,这就会产生因工作不细致带来实体处理不公、裁判文书说理不强、程序规范不严密等问题,会带来审判案件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好等等。特别是因裁判文书校对不认真细致而屡屡出现错、漏字的问题,案件上诉率、被发回重审率、二审改判率等指标难以降下来,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案件数量增多,人手少,工作忙不过来,会出现大量案件审理和执行要么被加班,要么被拖延。时间是金钱,效率不高,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而且一味拖延,直接影响到了法院的权威。

三、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案多人少”矛盾加重了审判人员的工作负荷。白加黑、5加2的超负荷工作,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和连年不断的精神压力,使得法官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很多法官累倒了,趴下了,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待遇报酬却没有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必然受到很大影响。

破解“案多人少”的困局

破解“案多人少”的困局,要采用如下对策:

一、增加法官编制。现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核定后就一直未作重大调整,要根据区域常住人口的数量、受理案件数量、法院现有人员的状况,重新核定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科学设置法院的法官编制人数,向案件多、人均结案数量较高的基层法院一线倾斜,特别是要为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法院增加专项编制,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真正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积极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数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法治的成熟。司法是正义的最后的一道防线,而不应该是第一道防线,行政、仲裁、调解、和解以及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样是纠纷解决的渠道。案件激增的背后,说明人们缺乏对诉讼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说明调解、仲裁、复议等还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要实现在纠纷解决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共治”,把部分纠纷分流到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种机制的良性发展和相互竞争。没有分流,只会导致资源的更大浪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落后。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诉外疏导,让更多纠纷在诉讼渠道外解决,要把大量相对琐细的纠纷分流到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打破司法权对纠纷解决的实质垄断,将司法权所解决的纠纷,更多地交给社会来解决,发挥社会力量和社会方法在纠纷解决上的作用;要通过繁简分流,促进案件的诉内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法院的审判资源有限,法院应当集中关注相对重大的、有影响力的、通过解决纠纷能为社会确认或提供某些规则的纠纷,努力实现将20%的司法资源投入80%的简单案件审理,将80%的司法资源投入20%的复杂案件审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三、加强诉调对接。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通过调解减少案件。在立案阶段就积极介入案件,根据纠纷性质和解决难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和解释,同时与其他机构沟通协调,帮助当事人采取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在案件审理阶段,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四、改革审判方式,完善速裁、案件繁简分流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机制。对部分简单民事案件,交由立案庭专门的速裁法官集中审理,使简单案件尽快结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将简单案件集中交由固定的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

五、优化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人员,对审判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分类。减少不必要的“文山会海”和各种评比检查,较大幅度减少法院内部非司法行政事务。要充实审判一线人员,优化审判权和各项辅助性事务的划分,科学设置分配各项审判事务,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

六、加强流程管理,全面“提速”。在流程管理中强化结案管理和审限管理两大环节,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中断“四项”案件的动态监控,严格案件审限变更报批的条件、程序、时间。

七、实行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以评估体系为导向,以“同岗同比”为基本原则,以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官审判业绩考核体系,开展各项办案竞赛活动,把办案业绩与法官晋职、晋级、优秀审判长选任、年终评先等密切挂钩,激励广大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政法机关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建设,建成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的司法信息数据使用新格局。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挖掘潜力,节约时间。

九、适当提高诉讼收费,增加当事人的司法成本。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和救济,这是基本的原则,但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人是经济动物,选择以何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取决于这些机制的成本。如果打官司成本低,人们就会倾向于诉讼。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必要重新审视诉讼收费的作用。制度的设立不能过度鼓励民众争讼,对一些数额较小的纠纷,可打可不打的官司,不应纳入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院不能大包大揽。

司法资源有限,法院应该集中精力更有效地解决那些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此宣示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如今法院扩张式的能动发展已走到尽头,法院的发展要有大的转型,要淡化以案件数量的增长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通过案件公正、高效、权威的解决树立司法的权威,通过抓大放小,抓主要矛盾,为民众指引方向,确保裁判的质量和效果不打折扣,永远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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