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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创新司法理念 探索工作机制

 不咬人的蚊子 2016-06-13

家事审判:创新司法理念 探索工作机制

徐聪萍  

来源: 2016-06-01 人民法院报

 

  2015年,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切实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积极开展设立专门家事审判庭试点工作。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于20137月开始设立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在总结少年家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家事审判公益性、人伦性、关联性、修复性、前瞻性的特点,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注重区分家事审判与普通民商事审判的差别,创新家事审判司法理念,探索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目标。

 

  一、创新家事审判司法理念

 

  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还涉及家庭人伦和谐、未成年人保护、公序良俗的维护等公益,因此,在家事审判上,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处分主义和辩论原则,而更应当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商事审判采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前提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地位大体相当,双方可以平等地进行对抗。但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地位与诉讼能力往往存在客观的不平等,妇女、未成年子女及老年人难以平等地与对方进行抗辩。二是与民商事审判主要解决以往的矛盾不同,家事案件除了要处理已有纠纷外,还要面向未来。夫妻即使离婚之后,将来仍有许多事务如子女抚养等需要协作,因此,家事审判不能只满足于现有纠纷的解决,还应着眼于将来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三是家事纠纷中诉讼标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当事人并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如婚姻无效案件中婚姻的效力问题、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等就不能听任当事人自由处分,而民商事纠纷通常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私益,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行处分并无不可。四是家事纠纷往往涉及传统道德、社会伦理,与社会的安定和谐、文化伦理的传承相关,既有法律规则秩序的维护问题,也要尊重中华民族伦理道德规范。家事案件处理适当与否,不仅仅涉及个人,还涉及更多领域。

 

  正是由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血缘、情感、伦理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除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外,还涉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甚至涉及到当事人以外亲属间的情感慰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等等,因此,要着眼于家事审判不同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创新家事审判司法理念。

 

  1.坚持保护弱者理念。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家事审判更应关注对弱者的保护,既要体现法律的一般公正,又要兼顾对弱势群体的个案公正。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特殊、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利益需求。注重男女平等,依法保障妇女在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继承案件中合法的财产权益。关注老年人的现实处境,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坚持柔性司法理念。家事审判应当以消除对立、修复关系、实现家庭和睦为导向,构建柔性诉讼环境,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缓和对立情绪,修复亲情关系。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客观事实与修复亲情关系之间寻找契合点,重建和谐家庭关系。发挥情感治愈功能,除身份确认、财产分割等传统审判职能外,应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化解当事人心结,引导当事人平和、理性地参与诉讼。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期间应急司法救助;设立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应急庇护所,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3.坚持积极司法理念。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职权探知诉讼模式,实现必要的国家干预。对案件事实的探查不局限于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加大法官对举证规则的释明力度,分配举证责任时向弱势群体倾斜。对涉及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法官可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在家事法律相关规定的框架内参照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生活现状、受教育程度及当事人意愿等具体个案因素,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过去事实、对未来的预判以及善良风俗等,作出最适当的裁判。

 

  4.坚持全面保护司法理念。家事纠纷既包含财产关系也包含身份关系,既涉及过去事实也涉及未来事实,既涉及案件当事人也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彻底化解矛盾,应当实行家事案件归并审理,对同一案由中的多个诉请应一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人为割裂家事纠纷诉请,人为拆分案件的情况;对关联家事案件应指定由同一承办人审理,便于了解案情,彻底化解纠纷。

 

  二、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

 

  为适应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准确把握家事审判规律,南京两级法院在近年来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了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

 

  1.建立专业化审判制度。经过充分论证分析,在全市两级法院都设立了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只有建立专门的机构,培养专门的家事法官,才能逐步探索培育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理念、机制、程序和方法。

 

  2.和谐协作的程序制度。与公安、妇联合作,构建防止家庭暴力工作制度;委托街道、团委、妇联及其他有关机构对家事纠纷进行调查、调解,促成家事调解员、社工队伍的建立与完善;与民政、妇联、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对接,为需要长期救助的当事人提供获取救助的便利;与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法院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家事纠纷处理,和谐协作、社会联动,形成综合协调解决家事纠纷的合力。

 

  3.不公开审理制度。家事案件既涉及个人隐私,又以修复情感关系为导向,因此,家事审判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如需公开审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确认公开审理不致泄露当事人隐私及损害公共利益,方可准许。且应当从严把握,将公开审理的范围限于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保护家庭隐私,弥补双方亲情,修复家庭关系。

 

  4.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家事案件涉及亲情、血缘等身份关系,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复杂性和不可替代性,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有助于法官厘清当事人之间情感纠葛,找准焦点,化解纠纷,修复关系。家事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到庭陈述案情、表达诉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法官须在庭前或庭后当面征询当事人本人意见。

 

  5.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引导当事人如实申报家庭财产,防止虚假诉讼,减少关联诉讼。由当事人在起诉时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形成的财产状况,固定庭审争议的财产范围,明确未如实申报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中承担不利后果,有效防范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承担以及虚构债权债务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等虚假诉讼行为。

 

  6.家事调查官制度。在家事法庭为法官配备家事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调查家事纠纷,调节家事关系,通过向案件当事人家庭、所在单位、社区的调查、走访,听取意见,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对涉及判决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及探视、老人赡养等案件实行回访制度,了解当事人目前生活状况,检验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7.未成年人利益代表制度。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诉讼监护人制度。在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监护人代理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实行观护制度,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或参与调解的,由志愿者、社工陪同子女出席,安抚子女的情绪,化解子女的恐惧,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8.心理疏导制度。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疏导制度,缓解案件当事人负面情绪,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家庭关系,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回归理性诉讼。实行家事法官说服劝解与专业心理矫治专家开展心理干预相结合的模式,由家事法官学习、运用基本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心理及情绪状态进行预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对需要进行心理矫治的当事人,由心理学专家开展心理矫治评估、预案、启动、疏导、反馈等流程,化解当事人心结。

 

  9.调解优先制度。为钝化当事人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实行调解优先制度,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有可能调解的家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恢复情感,消除对立。

 

  10.法庭教育制度。实行法庭教育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也给予道德上的评判,实现家事审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职能。法庭教育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庭审小结、调解、宣判等多个环节开展,对于当事人违背基本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推进社会文明建设。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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