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民间借贷,在学理上经常被称为“非正式融资”,是指正规金融之外的资金融通行为。向银行等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钱,那可不是民间借贷,它适用的是国家管制利率。在利率市场化远未推行的今天,正规融资的价格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最高法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间借贷,本期我们将围绕“民间借贷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保障权益”的主题开展。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苏州民间借贷专业律师——徐云吉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徐云吉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民间借贷中保障权益应注意的问题”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徐云吉律师,曾就职于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等企业,还曾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多年,并于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徐云吉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尤为擅长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分析与处理、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各类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公司法律顾问等业务。 主持人:徐云吉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徐律师,民间借贷过程中,立下借据必不可少。借据如何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呢? 徐云吉律师: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主持人:说到民间借贷,最受关注的有关利息约定的情况。那么我国法律关于利息年利率的效力有怎样的规定呢?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徐云吉律师: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给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对于不超过24%的年利率都是要给予保护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对于24%—36%之间的利息已经偿还的,则出借人无权要求返还,对于该部分利息没有支付的出借人也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对于超过36%的利息部分,一律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对于该部分利息没有支付的,则出借人也无权要求支付。 主持人:借据不能有歧义。在写借据的时候有哪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字眼需要注意的? 徐云吉律师:实践中最容易在“借”和“还”两个字上产生歧义。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1、甲借给乙5000元。2、甲从乙处借了5000元。 同样的“甲还欠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1、甲还(hai)欠款5000元。2、甲还(huan)欠款5000元。 类似这样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还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产生两种理解方式:1、甲作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给付的借款5000元。2、甲作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归还的借款5000元。 主持人: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徐云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据的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主持人:手上仅有借据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该具备哪些材料? 徐云吉律师:手上仅借据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证据充分。作为民间借贷的案件,除了借据外,最好还要同时收集好相关款项的交付凭证,例如银行转帐凭证、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取款凭证、收条等。 主持人:徐律师,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哪些? 徐云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有:1、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2、个人与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3、非经批准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徐云吉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徐云吉律师:感谢法律快车给我提供这次与广大网友交流的机会,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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