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庐州判官,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来源:微信公号'庐州判官'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21日,羊年司考试题正式公布,在卷二刑法多选52题中,一个考查不作为犯罪的特殊选项,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和调侃,各种五花八门文案汪的大才令人叹为观止。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 因为,该题选项首次用刑法的视角,触及了一个千古无解的两难问题:女友和母亲同时遇险时,男人到底应该先救谁? 请看原题表述:甲在火灾中能救出母亲,但他为了救出女友而没有救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话说当今法学圈,有这么一些砖家,他们向喜坐而论道,最擅长的就是纸上谈兵。他们从小学、中学、大学,一直读到博士再留校任教,从来都没有出过象牙塔。他们对司法实践的感知和认识,习惯于停留在书本和宏大僵化的无用理论上。 遗憾的是,尽管这种人思维与实践严重脱节,但是他们也有一个的突出优点:喜欢对热点事件发表宏论,而且往往是第一时间。 比如这一次,女友和母亲遇险先救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9月22日,就前述司考中的千古难题,羊城晚报及时采访了京城某著名的P副教授。该刑法学专家认为:“甲对他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有能力救助,但没有救助,所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为证明其观点,P副教授进一步分析:“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顺便交代一下,P副教授有个盛大的头衔: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同时,羊城晚报又及时采访了京城某著名律师,来自某知名律所刑事部的D主任也表示,“甲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不救则涉嫌遗弃罪,而对女友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两位著名的法律圈人士,一位来自高校理论界,一位来自律所实务界。从事职业的不同,丝毫不影响他们观点的不谋而合,两人均坚定的认为行为人甲弃母救女友要入罪。 说实话,作为一名普通的实务工作者,无意间看到两位大佬的高谈宏论后,我实在是淡定不下来,最后竟然整个人感觉都不好了。 我读书少,学问浅,见识窄,不敢对高人观点妄加评论。在此,只弱弱的向大教授和大律师简单请教三个问题: 1、如果认为题干中的甲构成犯罪,那是否意味着:在有救助义务和无救助义务并存的所有场合,行为人如选择先救助无救助义务之人,从而导致有救助义务之人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况下都要让行为人入罪坐牢?如此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吗? 2、请问P教授和D主任,你们知道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胡文传吗?你们知道第五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刘发燕吗?我不知道胡刘二人,如听到你们的观点会作何感想、情何以堪?我只知道如按照你们的观点,现在或许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二人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3、所谓火灾中“甲对他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想必这个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只能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中推导出来的吧。那么请问,这个推导出来的“救助义务”与“生命权都是平等的”,两者之间究竟孰轻孰重?想必每一个正常人都不会对此有任何争议吧! 最后,自编一言送出,望大佬拿走不谢:闭门造车的理论只会误导司法实践,抽象的正义要从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中去寻找和发现。 明天,9月24日,晚20时,司考参考答案将正式公布。届时,一切自会分晓。我相信,司法部也会支持本文观点。即使未遂,我依然会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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