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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六期成功举办

 chen7749 2023-01-05 发布于重庆

西政网讯 (通讯员 高源)9月16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六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主题为“中国刑法立法如何走向现代之后”,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袁彬教授、天津大学刘霜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高长见副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胡江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专题讲座共有4000余位观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曲新久教授发言 (图片来源: 法学院)

主持人曲新久教授首先对主讲人童德华教授和与谈的各位嘉宾进行了介绍,并对支持和参加本次讲座的学界各位同仁表达了感谢与欢迎。

主讲人童德华教授发言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讲座的第一个阶段,主讲人童德华教授围绕“中国刑法立法如何走向现代之后”这一主题,用一小时左右的时间,从六个方面展开了详细阐述。

第一,关于“现代之后”的概念选择问题。童教授细致梳理了“现代化”“后现代”“现代之后”等概念的缘起与发展,并援引哈贝马斯“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事业”的论断,点明“现代之后”更能反映刑法范畴中现代化蕴含的时代使命——刑法现代化并不意味着现代刑法发展的结束,而是开启了新的发展征程,因而更为妥帖。

第二,关于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历程回顾。立足本土化视角,童教授将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总结为:晚清时期“面向现代”——民国时期“走向现代”——新中国成立后“追求现代”。其中,新中国刑法立法由“全面学习阶段”向“自主建构阶段”的蜕变,是对本土化和自主性态势的鲜明反映。

第三,关于现代性与刑法立法的关系问题。童教授归纳了现代性的两大理论基础:一是以权威主义、中心化为主要特征的“主体理性”,二是“外部世界的确定性”。由此而生的“世界可知、规律可循、法则可造”理念成为那一时代的主流。在立法形式方面,这体现为对法典化的尊崇;在刑法理念方面,现代性强调关注以人道主义、谦抑主义、科学理性等为代表的普世价值理念。

第四,关于现代性反思与刑法立法的关系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现代性的两大理论基础地位发生动摇,“主体理性的有限性”和“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在此基础上,立法层面上的解法典化和去法典化、刑法活性化、法益抽象化、预防积极化等现象,值得警惕和重视。

第五,关于古典刑法思想在我国如何重生的问题。在“扬弃”思想的指导下,童教授认为若要在我国刑法立法中更好地坚守古典刑法思想,应当做好立法理念的抉择,实现从公正处罚到犯罪防控、从消极限制刑罚权到积极证立刑罚权、从保障人权到防卫社会、从附属性到去附属性的立法转向,完成包括适应社会现实、坚守谦抑性、科学性、树立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等在内的立法任务。

第六,关于刑法立法中的典型中观问题与对策。针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刑法结构完善、电信诈骗涉及多罪名时的刑法规制路径、有组织犯罪规制中的刑法与附属刑法衔接问题、网络犯罪在刑法立法中的定位等刑法立法中较为典型的中观问题,童教授一一做出回应。

最后,童教授在对其观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做出展望:多元社会中,垂范永久的刑法规范只能视作一种美好的追求,现代化的两面性决定了刑法的非完美性。因此,刑法永不消失,刑法的现代化永不终结!

与谈嘉宾发表观点 (图片来源: 法学院)

在本期讲座的第二个阶段,针对童教授的主讲内容,与谈嘉宾袁彬教授、刘霜教授、高长见副教授、胡江副教授依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在正式与谈之前,曲新久教授对于童教授的主讲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回应。曲教授完全赞同童教授的观点,其同样主张多元社会中对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坚守、继承与发扬。就我国刑法立法现状而言,曲教授认为谦抑性精神可谓贯彻始终。对于司法实践中轻罪的过罪化而言,曲教授认为,在反思立法过度扩张是否有失理性的同时,更应思考如何通过限缩司法权实现对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

在童教授主讲内容的基础上,袁彬教授选取了其中的三个角度展开与谈。一是对于刑法现代化本质内容的思考。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人要摆脱对自然界和社会的依赖,刑法立法要顺应人的自主发展。立法扩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权力扩张的惯性已然渗透到立法和司法的方方面面。如何通过前置法、道德等方式限制这种扩张态势,避免刑罚权的泛化,是接下来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二是关于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到达了何种程度的思考,袁教授结合我国刑法立法现状,认为我国刑法想要实现成熟的或者是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化,任重道远。这和童教授“刑法现代化永远在路上”的观点完全契合。三是关于如何处理刑法立法扩张现实下的司法适用问题,袁教授主张应当将“去中心化”“权力分化消解”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实践之中。

与童教授立足宏观和中观的研究视角不同,刘霜教授的与谈内容主要从中国刑法立法未来走向的微观视角展开。一是积极刑法立法观与消极刑法立法观的论争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就刑法立法观而言存在积极刑法立法观、消极刑法立法观及稳健刑法立法观之争。当前积极刑法立法观占据主导地位。在我国刑法立法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刘教授主张应当警惕国家刑罚权的无限扩展,防止刑法工具主义和刑法万能主义。二是理性立法和严格司法的关系问题。就理性立法而言,刘教授主张引入比例原则限制刑法立法的扩张。具体而言,首先是合理性判断,其次是必要性判断,最后是相称性判断。刑法立法应当理性,可以适度回应民众诉求,但不可过度迎合。刑事立法应当与时俱进,顺势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是关于释法和造法的关系问题。刘教授主张,不可因过分追求社会防卫目的而过度扩张刑法,这会削弱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同时,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不得超越刑法立法的界限。总之,应当在理性立法与严格司法、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实现中国刑法的现代化、理性化与科学化。

高长见副教授赞同童教授关于刑法立法应当适度回应社会现实的观点,同时高副教授认为刑法立法的影响主要涉及到社会治理领域,而很难影响到政治、经济等其他方面。以此为出发点,高副教授从宏观方面和中观方面分别展开了与谈。宏观层面,我国刑法立法的现代化面临多重挑战,其中既包括应对立法共性问题,也包括如何坚守一元化法典立法模式带来的个性问题。中观层面,对于刑法立法的现代化中面临如何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如何合理划定犯罪圈、如何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罚结构中如何完善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等问题,高副教授分别提出了对策建议。

胡江副教授从童教授有关中国刑法发展方向的论述出发,认为动态性地认识刑法立法过程,有利于未来刑法立法的宏观建构与完善。胡副教授的与谈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刑法立法现代化的标准建构问题。当前,我国仍处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刑法立法只是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性、历史性任务,现代化仍然是我国刑法立法的目标与方向。胡副教授认为,对于童教授提出的脱胎于古典主义的现代化标准,应在结合中国社会实际与刑法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再做实质判断。二是关于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知识供给问题。胡副教授认为,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缺乏有效的知识指引,理论与实践存在断裂现象,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刑法立法现代化背后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往往并未得到解决,这不利于实现科学立法。为此,面向未来,立法的活性化是必要的或者是在急剧社会变迁下不得已的选择,同时也要传承历史,为刑法立法现代化挖掘和提供传统法律文化知识。三是关于刑法立法现代化的保障机制问题。胡副教授认为,司法的及时跟进、注重通过典型案件引导社会观念、立法科学化评估机制的构建,均对刑法立法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嘉宾与谈结束后,曲新久教授给予了适时的点评和回应。其中,曲教授重点谈到高长见副教授从多个学科领域对比分析刑法立法现代化的构建问题,极具启发意义。针对当前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曲教授挑选了其中的若干典型作了细致评述。例如,曲教授谈到死刑存废问题背后涉及到的中国传统思想与现代法治发展的抵牾,刑法与部门法衔接不畅造成的人身羁押问题、部分司法解释实质性承担了“立法”工作但并无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及刑法立法对于社会发展的“水波效应”等等。针对刘霜教授提出的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罪名设置以及所体现出的宣示性立法倾向,曲教授同样表示担忧。曲教授认为,适当借鉴传统儒家思想中的“中庸”,和道家思想中的“无为”,能够有效消解情绪化立法和宣示性立法的极端倾向。

在本期讲座的第三个阶段,童德华教授针对与谈嘉宾的评论与观众的线上提问,包括现代性、后现代、现代之后等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后现代与刑法立法的关系、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是否需要将预防的内容纳入犯罪论体系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提问观众就童教授的回应在讨论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主持人曲新久教授对本期讲座内容及与谈嘉宾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向主讲人、各位与谈嘉宾以及所有参与讲座的观众表示感谢。至此,“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六期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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