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刑法讲座(第113期)“人的犯罪论的犯罪概念以及犯罪构造” 成功举行 2014年3月12日上午9点,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名家刑法讲座第113期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尔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格奥尔格·弗罗因德(Prof.Dr.Georg Freund)教授做了题为“人的犯罪论的犯罪概念以及犯罪构造”(Straftatbegriff der personalen Straftatlehre und Deliktsaufbau)的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主持了讲座。出席讲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刑法教研室的李立众副教授、王莹副教授,以及北京大学的王世洲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何庆仁副教授。演讲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陈璇讲师,和马尔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正宇担任翻译。来自北京多所高校的数十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刘明祥教授简要介绍了弗罗因德教授的个人经历和学术成就,并代表法学院及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弗罗因德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戴玉忠教授代表法学院向弗罗因德教授颁发了客座教授聘书,并期待教授常来人民大学法学院为学生带来学术盛宴。
犯罪概念以及犯罪构造理论,一直以来是百余年来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议题。近年来,德国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弗罗因德教授在讲座中阐述了他所主张的人的犯罪概念以及犯罪论体系,主张应当将德国传统的不法与责任两大阶层合二为一,统一归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规范违反这一范畴之下。 在讲演的第一部分,弗罗因德教授对古典与新古典的犯罪概念、目的主义的犯罪概念以及当代流行的混合模式的特点和利弊分别进行了概述,进而提出了彻底的人的犯罪论,主张不应区分不法和责任。 在讲演的第二部分,弗罗因德教授向我们全面展示了他所建构和理解的人的犯罪论的犯罪概念。教授首先强调在判断犯罪成立的过程中,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无法分离的。接着,他对刑罚正当化的必要性、作为次要规范秩序的刑法——先于行为规范根据所提出的问题、作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之特点的行为规范的合法性根据、构成要件的实现与正当化事由之间的关系、对行为规范的违反达到充足的分量、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结果以及故意行为与故意结果引起的特殊要求这七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在此基础之上,弗罗因德教授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中提出了一般犯罪标准的概念,即“如果某人通过具有充足分量的人的错误行为,违法地实现了某个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那么他就实施了犯罪。”,并进一步对过失行为、过失行为的结果事实、故意行为、故意的既遂犯等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在点评和提问环节,王世洲老师首先向教授确认讲座中所提到的“错误行为”与“违法行为”、“正当化根据”与“合法性依据”、“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刑罚任务”等相似概念之间的区分,以方便进一步理解教授的理论建构。李立众老师对于弗罗因德教授不再区分不法与责任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第一,所谓人的犯罪论是否意味着要退回到贝林和李斯特时代之前的一体化的犯罪论,是否意味着放弃了阶层式判断体系这个百余年来刑法教义学最重要的成果?第二,虽然教授取消了违法与责任的区分,主张应将两者统一于“符合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规范违反”之下,但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为规范时,是否还是不可避免地需要有一定阶层和顺序呢?何庆仁老师提问:教授的观点与同样主张废除不法和责任分野的雅科布斯教授相比,有什么实质的区别?王莹老师则进一步追问,弗罗因德教授的人的犯罪论体系与德国阶层式的传统体系相比优势究竟在哪里?弗罗因德教授对此一一作答,表示在人的犯罪论体系中,确实在判断行为是否具备不法时就应当考虑责任等要素,所谓“无责任的不法”在刑法中是没有意义的,至此传统的三阶层中的有责性在他所构建的体系中不复存在。教授进一步指出,德国传统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过于繁琐,弊大于利;而他所构建的理论在解决过失犯罪的构造,故意和过失之间区分等问题上存在着比较优势。主讲者与听众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激烈的交锋,在此过程中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弗罗因德教授的讲座持续了大约三个半小时。在讲座结束前,弗罗因德教授强调,刑法体系的建构本来就并没有一个唯一正确的模式,而是存在多种可能的方案,他非常期待能与中国的同事们共同努力,寻找到能够既清晰明快又逻辑统一地解决实际问题的犯罪体系;他对在座学者的积极参与,以及两位翻译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第113期名家刑法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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