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综述 | 当代刑法哲学基本问题

 一山行人 2018-04-17


2018年4月6日,由北大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一体化”系列讲座之六——“当代刑法哲学基本问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举办,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诺伊曼教授(Prof. Dr. Dres. h.c. Ulfrid Neumann)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强助理研究员、德国弗莱堡大学王华伟博士担任主评人,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主持,德国慕尼黑大学郑童博士、北京大学唐志威博士翻译。

当代刑法哲学基本问题


诺伊曼教授认为,刑法是各国不同的法律文化下的产物。但是,在刑法哲学的视角下,不同法律文化下的刑法基本问题大致相同。诺伊曼教授围绕讲座预定主题,从刑罚的任务与正当化、法益保护与规范维护、对行为人惩罚的公正性、国际刑法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1

刑罚的任务与正当性

图片 |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伊曼教授认为,刑罚的任务和合法性是任何刑法问题的出发点。只有赋予刑罚某项重大的任务,才能证明正当性。惩罚的本质是通过惩罚给行为人造成沉重负担。如此而言,不执行重要任务的刑罚就是“难以理解的恶”。刑罚任务问题意味着刑法哲学存在分析。在此,他举了一个例子:


T先生21岁时出于猜忌杀死了当时的女朋友,其行为一直未被发现。直到30年后,出现新的刑侦技术,发现并证明了他的犯罪行为。此时,T先生已经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和慈爱的父亲。在谋杀案之后,他再无犯罪,且依情况来看,他未来也会遵纪守法地过活。


问题:根据30年前的犯罪行为,对现在的T先生科处刑罚,是否正当?对行为人科处刑罚时,应该执着于已然发生的事实——只对过去作出回应,还是应该关注未来——选择一种对未来有利的刑罚方式?


这一问题涉及绝对惩罚理论和相对惩罚理论之争。相对惩罚理论认为,对犯罪人T的惩罚就是“不可理解的恶”。只有通过报应以外的社会目的来证明惩罚的合法性,即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犯罪人。诺伊曼教授认为,惩罚的社会功能已经由“威慑潜在的犯罪人”转变为“稳定法律和社会规范”。但是,绝对刑罚理论认为,惩罚只能针对犯罪行为,这体现了公正的原则。此外,他认为刑罚逐渐被解读为一种社会团结被害人的行为,即通过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向被害人确证,“不是被害人做错了,而是行为人做错了”,从而使被害人重新体验正义,其实质乃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补偿。


2

法益保护与规范维护

图片 |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雕塑

二个基本问题是,国家动用刑法所要威慑的行为为何?换句话说,刑法保护的是法益还是社会规范。对此,诺伊曼教授举了一个例子:


X国通过革命成功摆脱了残暴的军事独裁统治,独裁政权曾犯下累累罪行。革命成功后,一些旧政权的顽固拥趸,在公开场合否认存在这些罪行(暗指德国刑法典的“奥斯维辛骗局”条款,即第130条煽动民众罪)。对这些公然拒绝承认罪行的言论科处刑罚,是否正当?


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保护的是基本的社会规范。因此,刑罚的合法性在于它维护了重要的法规范。诺伊曼教授认为,任何集体法益都可以还原为个人的法益。刑法保护的是法益而非集体的记忆。

3

对行为人惩罚的公正性

图片 |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授课场景

三个基本问题是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惩罚的公正性。它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根据什么样的标准,以具体判断刑罚正义与否?


对于第一个问题,通常回答是罪责原则。罪责原则在德国是宪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宪法的推导并未实现刑法哲学的辩护。而且,罪责原则并没有为其他国家接受,如当前美国也存在着严格责任。


诺伊曼教授认为罪责原则在一个社会规范中是否合理,取决于两种因素:一是个人在社会中是否作为自我负责的主体;二是社会赋予惩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惩罚是工具性的,那么罪责原则就没有合法性的地位。


对于第二个问题,存在自由意志的争论。最近的科学表明,人的行为基本是由神经过程决定的。诺伊曼教授认为,存在论上的概念不能直接作为规范上的根据使用。社会需要罪责原则,我们不能从根本上否认所有人的意志自由,进而否认罪责原则。

4

国际刑法

图片 |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法国际化是当前的国际趋势,国际刑法的基本逻辑是某一犯罪被所有国家认为是犯罪。例如对种族灭绝罪,这一罪名要求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因为种族灭绝罪对所有人的犯罪。但在刑事司法全球化的背景下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规范的普遍约束力。在某些国家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如何承认其约束力就成为问题。诺伊曼教授认为,解决方法是在拟制层面而不是事实层面上进行证明。


第二个疑问是对灭绝种族的行为普遍的惩罚权利。种族灭绝行为是对人类共同体的犯罪,不受宗教、地域、国家的限制。如果对犯罪构成解释是正确的,对国际犯罪惩罚就是正当的。但是,国际犯罪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我们很难避免这被政治所利用。而且,每个国家都是通过自己的视角解释法律。诺伊曼教授认为,设置超国家的法院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国际法院的法官都受其文化教育的影响,被告方都是相对的失败方。

5

评述

强助理研究员评述认为,诺伊曼教授更多的是谈到了刑法哲学的普适性问题。普适性和特殊性是交互的关系,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消极的一般预防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转变与国家的刑法理念是密切相关的,积极的一般预防会强化报应刑、加重刑罚的倾向。此外,李强助理研究员对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的观点表示质疑,认为在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问题上,集体法益大于个人法益之和。


评述人车浩副教授则认为,报应与预防不是竞争性的关系,相反,报应理论设定了刑罚正当性的基础。此外,车教授不赞同“不具有任务的刑罚是恶”的观点,并认为报应和预防关系类似于刑法的边界和功能的关系。最后,车教授认为,认知科学的发展对责任伦理造成冲击,但并不是因此否定意志自由,而是涉及意志自由的多少。这推动责任从定性向定量转变。


最后,在场听众与诺伊曼教授就法益的作用、自由意志等问题进行探讨,教授也予以精彩的回应。


文字:杜鲁帅

图片:网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