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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是否变革引韩国热议

 不咬人的蚊子 2015-09-24

离婚制度是否变革引韩国热议

过错方离婚请求或仍将不被法院受理

来源:2015-09-22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驻首尔记者 单士磊

 

915,韩国大法院(即最高法院)以原告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为由驳回了一名出轨男子提出的离婚请求。围绕该案的判决,引起了韩国社会对离婚审判中是继续适用“有责主义”(配偶中造成婚姻生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出离婚请求)还是引入“破裂主义”(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不论谁负有责任,均允许离婚)的激烈争论。虽然呼吁引入“破裂主义”顺应世界主流的声音逐渐高涨,但是从韩国大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1965年起一直沿用近50年的“不受理有过错配偶方离婚请求”的原则继续有效。在韩国处理离婚问题,若想从现有的“有责主义”向“破裂主义”转换并非易事,尚需时日。

 

坚守“有责主义”50

 

韩国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中一直坚持“有责主义”原则,即配偶中造成婚姻生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出离婚请求。

 

追溯韩国的民法历史不难看出,韩国的民法受日本民法影响较大,特别是自1912年起(受日本殖民统治时期)1960年均是照搬日本的民法。在日本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当配偶一方因通奸或犯罪而受到处罚等特殊情况下,对婚姻有过错的一方才被允许提出离婚请求,可以说民法中对配偶中有过错方基本剥夺了离婚请求的权利。这是基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特别是过去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而制定的强制条款,其目的也是为了降低离婚率,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

 

韩国大法院1965年以“有责主义”原则对一名纳妾丈夫的离婚请求做出初次驳回判决后,至今50年间一直沿用“有责主义”判决。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婚姻认识也逐步发生变化,因丈夫出轨造成婚姻破裂后,如果妻子执意反对离婚而坚持维持婚姻关系的话,对自己是否继续造成伤害,特别是当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后,在没有“被净身出户离婚”的担忧之下,是否还值得继续坚持“不离不弃”?对此,韩国社会已出现不同看法。

 

于是,韩国大法院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也逐渐放宽了离婚诉讼请求标准,即逐步接受了婚姻已处于破裂事实的离婚请求,这也被视作是在韩国离婚诉讼史上采用“破裂主义”原则的雏形。

 

韩国《民法》第840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出现配偶做出不正当行为、恶意抛弃对方、对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实施虐待已造成伤害、对自己直系亲属造成伤害、配偶生死不明超过3年以上以及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等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以接受离婚诉讼请求。

 

另外,韩国法院偶尔视情接受在婚姻中存在明显过错一方的离婚请求,但前提条件是过错方已向配偶或子女做出充足的赔偿或补救措施,或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已冲淡了过错方的罪责,配偶受到的伤害也得到相应抚慰,已无意义再继续纠缠是非对错。而且法院必须参照离婚诉讼案件中涉案过错方的责任程度、配偶对婚姻存续的意愿及对有过错方的感情、当事人的年龄、婚姻存续时间与婚后的具体生活关系,以及夫妻分居时间等五个要素方可做出判决处理。

 

尽管韩国法院对受理离婚请求逐渐出现一些松动,对于一些在特定条件下已基本处于婚姻破裂状态下的离婚诉讼案件网开一面,接受了“破裂主义”的事实。但是,韩国在绝大部分离婚案件中仍然坚持协议离婚的婚姻制度,对于婚姻中明显负有过错责任一方的离婚请求仍做出不受理判决。

 

但是,在离婚判决中引入“破裂主义”原则已渐成国际社会主流的情况下,韩国作为仅存的坚守“有责主义”的国家也不得不面对顺应世界主流的现实,更何况作为韩国民法范本的日本早已于1985年开始启用“破裂主义”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另外,今年2月韩国宪法法院作出通奸罪违宪判决后,更助推了引入“破裂主义”处理离婚问题的呼声。

 

可否引入“破裂主义”

 

据韩国法律界人士介绍,通奸罪废除已过去7个月,法律界曾担心的因通奸罪废除引发的离婚井喷现象并未出现。但是,对于当前离婚制度的讨论却似乎被激发,并有愈辩愈激烈之势。于是,通奸罪的废除已成为韩国社会热议是坚守“有责主义”还是引入“破裂主义”的转折点。

 

尽管韩国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上仍然50年如一日坚守“有责主义”,但是为迎合社会的呼声,韩国大法院于626日专门召集了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一场针对离婚问题的公开大讨论。

 

在讨论中,与会专家围绕婚外生子的丈夫裴某与妻子分居15年后提出离婚诉讼的案子,把争论聚焦于是继续因裴某犯错在先不应受理其离婚请求,固守“有责主义”,还是既然婚姻破裂就应允许其离婚,即引入“破裂主义”上。

 

以专职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杨小瑛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在当前用于保护弱者(非过错方)的法律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冒然引入“破裂主义”时机还不成熟,应继续坚守“有责主义”,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她强调称,目前韩国拥有特有的协议离婚制度,而且协议离婚的的比率为80%,而法庭审判离婚案件仅占20%,这充分说明有过错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协议达到离婚的目的。所以,与其说呼吁引入“破裂主义”去保护有过错一方的人权自由,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保障另一方配偶(无辜受害方)和子女追求幸福及生存的权利上。

 

韩国家庭法律商谈会法律支援部长赵庆爱也表示,因配偶一方强硬离婚而给另一方造成伤害的来访案例中,其中女性受害者约占86.8%,目前应把如何制定提高精神赔偿费等法律措施作为优先考虑的课题。

 

相反,主张引入“破裂主义”一方的代表金洙振律师则认为,“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中,几乎都从‘有责主义’转换为了‘破裂主义’,(韩国)法院却继续坚守‘有责主义’判决,这样反而使夫妻双方更加反目,对维护婚姻关系没有任何帮助”。

 

金洙振引用韩国女性政策研究院2012年调查材料称,55.4%的国民和78.7%的专家都赞成在做好保护配偶(受害方)权益的前提下引入“破裂主义”。

 

另外,延世大学法学研究生院名誉教授李花淑认为,“‘有责主义’原则是基于保护女性受害者和家庭的考虑而制定的,但是现在韩国女性已不再像以前那样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现在已具备了向‘破裂主义’转换的成熟条件”。

 

李花淑还强调,目前在美国和欧洲国家均使用“破裂主义”来处理离婚问题,即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不论谁负有责任,均允许离婚。

 

对于双方争执激烈的观点,韩国大法院院长梁承泰表示,双方观点均有一定的可取性,很难得出孰对孰错的结论,今后还需更详细的研究、论证,争取得出一个适合当前韩国国情的结论来。

 

韩国法律界也分析认为,尽管在处理离婚问题上采取“破裂主义”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主流趋势,但是韩国若引入“破裂主义”,则需在完善了保护弱者的相关法律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离婚制度难以变革

 

在韩国社会各界热议如何处理离婚问题的氛围下,大法院如何判决裴某离婚诉讼案,是继续坚守“有责主义”原则驳回上诉维护原判,还是给韩国已持续了50年的离婚制度带来新的变革,一时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915,韩国大法院以全体法官合议的形式作出最终判决,13名大法官以7:6的极接近表决结果宣判裴某离婚诉讼案败诉,维护二审判决。这也再次说明了韩国大法院自1965年起50年间一直不受理有过错方离婚请求的“有责主义”持续有效。

 

大法院判决认为,之所以继续维持“有责主义”判决,因当前的韩国社会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虽然“破裂主义”是世界各国离婚审判的主流,但引入韩国条件还不成熟,为时尚早。

 

大法院认为,有过错一方破坏了婚姻关系之后,若再进一步提出离婚请求,完全违背了婚姻法中的诚信原则。大法院强调,即使将来韩国要引进“破裂主义”,即当婚姻关系破裂后,在不追究谁有过错的情况下,允许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也必须是在韩国事先补全了社会、经济状况与离婚相关的法律体系之后的课题。

 

同时,大法院认为,韩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与夫妻离婚后抚养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款,于是不能与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相提并论。另外,大法院强调,韩国具有独特的协议离婚制度,如果过错方不想维持当前的婚姻关系,完全可以通过与配偶协商以达到离婚目的,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判决。

 

于是,大法院认为,韩国目前还不具备马上引入“破裂主义”的必要条件,即使将来引入,也要至少等到保障配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措施健全之后。

 

对于大法院的判决结果,韩国法律界均表达了相应的观点。

 

韩国家庭专门律师认为,从大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当前讨论引入“破裂主义”问题时机还不成熟。以废除通奸罪为例,向宪法法院提交了4,才最终得以废除,引入“破裂主义”问题还需经过社会更长时间的酝酿探讨。但从大法院7:6的判决结果来看,其本身已具有非凡的意义,已让韩国社会看到了离婚制度变革的希望。

 

原告裴某的代理律师金洙振表示,尊重大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如果按照大法院判决书所示,今后若引入“破裂主义”,必须先健全相关立法,需要更长的时间,并非易事。

 

另据韩国法律界的观点认为,从当前大法院7:6极接近的对比结果来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以“破裂主义”原则改变大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从引入到真正运用于实践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

 

“女性由于生育等非自发性因素导致工作履历断档,不得不依靠配偶的经济支持。只有彻底切断女性成为社会弱者的恶性循环,才具备了引入‘破裂主义’的条件”,首尔家庭法院某女性审判员表达了如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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