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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时跟踪讨债,是否涉罪?

 lgzlawyer 2015-09-28

对债务人实施24小时跟踪讨债,不打骂、威胁债务人,也不限制其行动自由。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不起诉。

2010 年8月初,淮安市的张某向寇某讨要10万元欠款,寇某无钱归还,但表示个体户王某2006年欠其18万元,张某可向其讨要,用于清偿自己的欠款。同年86日,张某找到朋友张金等人,次日对王某包括上厕所、洗澡、吃饭在内的各种活动实施跟踪,并在王某住处附近看守。89日,王某表示要到清河区北京路派出所报案,张某等人说:“去吧,我们在派出所门口等你。”报案后,派出所认为属一般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张某等人持续跟踪王某到817日。当天,王某到清河区健康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抓捕了在派出所门口等候的张金等二人,后其他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

2011年2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河区检察院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28日,清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等人分工明确,采取变相手段限制王某人身自由达10余天,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要求,遂提起复议。724日,清河区检察院经复议后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维持原决定。次日,公安机关申请复核,84日,淮安市检察院认为原复议决定正确,决定维持原复议决定。

案结后,该院了解到双方有和解愿望,遂上门做张某、王某亲属思想工作,解释有关借贷法律,并对张某、王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双方亲属的协调下,张某、王某愿意和好,并达成了还款协议。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本案嫌疑人张某等虽尾随跟踪讨债,但对王某包括到派出所报案等行为不干预,且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强制性不明显,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当前,以暴力手段讨要债务的现象并不鲜见。近一年来,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处理的5起因非法要债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其中4起案件债权人雇佣他人对债务人实施殴打,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1起案件债权人连续关押债务人4天,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此,检察官提醒:债权人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采用合法手段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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