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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怎样收费---李开周

 风语塔拉 2015-09-29

跟最近即将全面开展的不动产登记相比,民国时代的不动产登记有三大不同。

第一,登记机构分属的系统不同。

现在的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处”基本上都挂靠在国土资源局下面。

民国时代的不动产登记则由财政系统和法院系统来负责,如民国初年的不动产登记归各省财政司管辖,后来改由地方审判厅负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归口县级法院,伪满洲国治下的东北地区则是在区级法院下面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登记簿的材质不同。

现在信息技术发达,不动产登记簿一定是电子材质,查阅、保存和备份都非常方便,只有衍生出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是纸质。

民国时代没有电脑,登记簿和产权证都是纸质,而且主要靠手工填写。

第三,对登记申请人的收费方式不同。

新近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尚未规定怎样收费,但是广州、杭州、武汉、厦门等十几个城市已经率先开展不动产登记,其收费标准统统都是“按件计费”,登记一宗产权,收一次工本费,而且只收工本费,这笔工本费的具体金额跟房子价格没有关系。

民国时代就不一样了,那时候的不动产登记就跟办房产证一样,收费多少主要由房价决定,所以那时候是“按价计费”。

1925年北京街头张贴了很多布告,是设在“京师地方审判厅”下面的“不动产登记处”印发的,布告末尾写得很清楚:“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说明是按房价的千分之一来收登记费。比方说你的房子价值100万元,你去申请登记,登记处会收你1000元。

上海的收费标准要比北京高得多,也比北京复杂得多。根据1930年上海华界不动产登记处的规定,“因赠与或其他无偿名义取得不动产者,每产价千元,得收登记费三十元;因有偿名义取得不动产者,每产价千元,得收登记费二十元。”说明是按房价的3%2%收取登记费,其中买来的房子按2%收费,继承的房子按3%收费。比方说你在上海买房花了100万元,为了申请不动产登记,你还需要再拿出2万元。

1937年伪满洲国专门制定了一部《不动产登录税法》,这部法律的第二条就是收费标准:所有权登记按产价4%收费,典权登记按产价3%收费,抵押权登记按产价2%收费。也就是说,只要是你的房子,不管是买来的还是继承得来的,一律按照房价的4%缴费,100万元的房子,得拿出4万元来登记。如果你没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只拥有典权(所谓典权,就是你把钱借给房主,房主把房借给你住,你不收房主的利息,房主也不收你的房租,这种经济行为从古代到民国一直盛行,在现代中国已经消失),现在你想通过登记来维护你的典权,那么好,房子值100万,你要缴纳登记费2万。

我手头还有一份抗战时期的不动产登记公告,是广东省开平县不动产登记处在1940年印发的,该公告末尾是《不动产登记收费简章》,容我抄录如下:

登记费,每产价100元(毫洋),大洋1元(即毫洋1.25元);

建监费,每产价100元(毫洋),毫银1角(即毫洋0.1元);

测绘费,每产价100元(毫洋),毫银3角;

誊本费,每件毫银1元;

邮费,每件毫银4角;

抄契费,每件毫银4角;

声请费,每件毫银2角;

印花费,每件毫银2角;

《司法日刊》费,每件毫银15仙;

《开平日报》费,每件毫银2角。

每产价100块毫洋(毫洋是民国时期在广东流通的货币,购买力比大洋略低),只收1.25块登记费,等于按照房价的1.25%来收费,这个标准并不算高。可是你去登记的时候不光要缴登记费,还要缴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包括建监费、测绘费、誊本费、邮费、抄契费、声请费(即申请费),甚至连当地的两份官办报纸都趁机向你摊派费用……把所有费用加起来,至少相当于房价的4.2%,你去登记100万元的房子,至少要缴42000元费用。

行文至此,想必大伙都已经明白民国时代的不动产登记为什么缺乏人民响应了,原因非常简单——收费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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