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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7-9期案例和裁判文书审判摘要

 lgzlawyer 2015-09-30

1、 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2015-07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照上述规定,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做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断储蓄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做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的情况下,储蓄人依据伪造的存单提起诉讼,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案件处理。

2、 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2015-07

【裁判摘要】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2、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3、 陆道龙诉陆逵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07

【裁判摘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者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有关素材或者公有领域内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 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2015-07

【裁判摘要】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5、 中华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08

【裁判摘要】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新加坡、德国、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首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认定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不存在不合理的麻烦的情况下,能使货物或者转售,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6、 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2015-08

【裁判摘要】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7、 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09)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出,提供不真实的处理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人对借款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8、 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2015-09

【裁判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既要保障其关联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场所内活动或者使用的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以及随行人员任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当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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