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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Leagend0001 2015-09-30

2005年以来,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日趋成熟,本土私募基金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1231日,共有1699只私募基金产品完成备案,逾5000家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分支,也倍受市场青睐,衍生出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称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信托型基金”)三种运营模式。

2014年以来,因证监会发布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105号令)在内的一系列新规,结合最高法、银监会等单位之前发布的解释和规定,直发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发型基金”)的合法地位被确立。现阶段,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公示为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借助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融资平台,便可以“直发”的形式、独立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这意味着运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第四条路径已趋于成熟。

综上,直发型、信托型(鉴于前述两者都通过签订合同实现募集和运营基金的目的,将其并称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和公司型四种基金以不同的特点和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多元化的问题解决方案,能够充分了解并选择合适的基金运营模式十分重要,下文将分三部分,介绍和比对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设立、投资人选择和运营等方面的异同。

契约型基金分为直发和信托两种运营模式。信托型基金即以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计划作为融资途径,其发轫远早于直发型基金,早在2008年就开始通过银监会办法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始在商事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而直发型基金的首例虽于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却直至2014年暂行办法出台后才开始应用于市场。

直发型基金的优势在于管理人准入门槛低、投资流动性高和运营成本低。信托型基金则具备风险隔离度高、治理结构完善、授信制度严格等优点。为进一步厘清两者的运营模式和特点异同,下表将从多角度具体展开介绍。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直发型

信托型




概念介绍


法律

关系

直发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下是基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三方契约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

具体来说,上述三方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表现为:投资者(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有)为受托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信托计划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信托公司为信托合同下唯一受托人,通过信托模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此模式下,信托公司是核心法律主体,与包括投资方、投资顾问、托管人以及被投资企业在内的主体签订一系列合同,构成信托合同架构。

运营

模式



基金设立

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较快速、便捷,即:投资人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从而设立投资基金,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

信托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事后备案

无前置审批,但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进行产品备案20日内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需提交材料包括:

  •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 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有);

  • 委托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无前置审批,但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中国银监会(“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备案机关

基金业协会

银监会

投资人相关规则

合格投资者标准及最低认缴规模

该类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同时,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基金),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该类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单位和人:

  •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能提供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 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出资方式

暂无明确规定,一般为现金。

根据信托计划而定,一般为现金。

投资人相关规则

人数限制

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但已备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再投资于基金时不穿透计算投资人数量,所以实务中可能存在上述极值被突破的情况。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参与基金方式

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三方基金合同,合同内容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出让。同时,全体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对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中未有约定的事件进行决议。

权益登记机关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信托公司或信托公司委托办理信托单位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权益凭证

基金份额

信托单位

债务承担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的变更

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直发型基金的运作可以采用不同商业模式,如封闭式、开放式等。

如采取开放式,在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可以灵活进行申购、赎回或完成份额转让等操作,从而实现较为自由、高效地退出基金,基金权益登记机关有义务对投资人的变更情况及时登记。

根据信托的特性,上述基金依法或依约设定有一定的封闭期(不少于1年),因而限制了投资者自由地退出基金或进行相关操作。

基金运营

管理人资质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此规定者可能被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引发刑事责任。

具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发[2007]年第2号)第八条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第三条所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

资金募集

  • 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管理人和产品未经备案等违法违规情况下运营基金并吸收资金;

  • 不得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不得承诺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有对投资人和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估的义务,且需要充分告知投资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另外,集合资金信托特别要求投资人资金全部募集到位后,受托人方可进行投资和运营。

资金托管

一般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如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必须由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进行管理。

对外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会签订投资协议,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和权益。工商登记的股东或合伙人为基金管理人。

信托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会签订投资协议,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和权益。工商登记的股东或合伙人为信托公司。

财产独立的法律依据及法院认定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但如果发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会认定直发型基金财产独立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信托财产的隔离制度,信托财产的运作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券债务关系的影响,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的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由于信托计划的实践已经较为成熟,司法机关判决的可预期性较强。

银行及证券账户

以该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以该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税务筹划

暂未明确规定。

  • 与信托计划型相似,基金收益所涉税项由投资人承担。但在基金收益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时,就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确定性。实务中大多不代扣代缴。

  • 使用基金进行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上述税种,以及应该由谁缴纳存在不确定性。

  • 如选用“倒金字塔”形式的结构设计,最上层公司在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 受托人被认为对信托收益仅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且信托也不被认为属于一种经营组织,而被当做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因此信托本身不构成应税实体。

  • 当投资人取得信托收益时,须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经典案例

2006年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批准设立,是第一支直发型基金。基金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一期规模60.8亿元人民币(投资人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资人通过契约方式出资设立基金,未进行工商登记。投资人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基金,对外投资时由管理公司代投代持。投资人同时委托银行依据上述契约监督基金资金的使用。

2007年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项目启动,信托受托人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单一委托人的最低认购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计划设计的受益人结构为“优先次级”(次级受益人为信托受托人),即在基金亏损或收益率不足时由受托人承担更多风险,而在基金收益率较高时给予受托人管理奖励。基金为封闭型,允许优先受益人自行或委托受托人转让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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