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姜安宇被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缓刑判决,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4万元)。 201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姜安宇介绍王爱民(另案处理)给陈文进(已判刑)运送假烟。王爱民与陈文进驾驶王爱民的面包车向莘县运送假烟3车共计60万余支,其中姜安宇两次在河南平顶山高速路口帮忙望风。在此期间,河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分别于2012年9月15日、17日、24日,10月1日、10日监控到王爱民所驾驶的豫KHX677号面包车自河南省清丰县收费站或濮阳北收费站驶出。案发后,被告人姜安宇于2014年11月3日向河南省叶县公安局投案。 另据法院查明,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姜安宇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环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安宇明知陈文进贩卖假烟,仍介绍王爱民为其运送假烟,并两次为其望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姜安宇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希玉 柳延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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