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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气│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

 scfy9990 2016-03-15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营造和保持了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为人民群众牢牢守住“入口安全”关,有效保障了全市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权。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特点

犯罪人员职业相对集中。多数为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和小私营业主,农民、无业人员占63.64%,个体户、私营业主占36.36%

犯罪对象涵盖范围较广。食品方面,犯罪分子通过添加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涉及“病死猪肉”、“硫磺熏笋干”、“工业双氧水肉皮”、“工业松香鸭子”等;药品方面,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风湿痛骨灵”、“草本伟哥”、“参茸大补丸”、“虫草肾宝”等假药在私营商店搭售,作案手法具有隐蔽性,范围很分散,数值相对较小。

犯罪危害影响极为恶劣。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潜藏的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

案件审理认定难度较大。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特别是进入零售流通领域后已分散、消耗,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许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食品、药品情况认定,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二、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主要做法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市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再犯能力。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和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与行政监管和公、检等部门的衔接配合,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注重法治宣传,通过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

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1  上官端或等5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

201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上官端或、被告人蔡巧华与郑旭志(另案处理)合作生产假药共计20.8万元,上官端或获利3.4万元,蔡巧华获利1.5万元。之后,上官端或将四种假药品牌分别交由被告人张文军、王璐璐生产,并分别支付给被告人张文军、王璐璐货款5万元和1.9万元,被告人张文军、王璐璐分别获利1.6万元和0.65万元。2013年12月底,被告人上官端或以袋装绿茶为掩护,将生产假药委托货代公司向广州黄埔海关办理至法国报关手续出口。2014年2月,涉案集装箱在法国被该国海关执法人员查获。后经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四种涉案药品均为假药。

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建强将从南非带来的“PHYTO ANDRO”的性保健样品交由被告人上官端或生产,被告人上官端或又找王璐璐生产,之后将产品出口南非销售。被告人上官端或销售金额共计1万元,被告人王璐璐销售金额共计0.72万元,非法获利0.4万元,被告人张建强非法获利2万元。后经福建省药品检验所鉴定,该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二)裁判结果

南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端或、王璐璐、张文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被告人蔡巧华明知他人生产假药,帮助转交样品,提供银行账号、转交假药款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建强、上官端或、王璐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南平中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上官端或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璐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文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蔡巧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2  吕正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被告人吕正通在政和县星溪乡林屯村搭盖厂房加工猪肉皮。为便于销售小块肉皮,吕正通用工业用双氧水(主要成分为过氧化氢)浸泡漂白,再将肉皮晒干油炸后出售。之后,吕正通将8斤经双氧水泡制的小块猪肉皮以每斤12元的价格卖给夏念满。

2014年8月,吕正通在厂房加工猪肉皮时被政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扣押经漂白的猪肉皮121.4公斤。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扣押的猪肉皮过氧化氢残留量为1.6×103mg/kg。

(二)裁判结果

政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正通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政和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正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3  周仁全等1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仁全雇其儿子被告人周义侠等人在建瓯市经营病死猪收购、屠宰及销售业务。期间,向被告人张加国、吴荣财、严建福、杜建友、吴亨强、谢樟灿、吴金生、林连英、王华、李家廉等养猪户收购病死猪共计99头,屠宰后分割剥离出猪皮、排骨、瘦肉、白条肉等品种出售。

2011年9月,被告人刘新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被告人周仁全购买冰冻病死猪肉约2吨,并通过周仁全向被告人张明购买冰冻病死猪肉约10吨,后将这批病死猪肉运往位于江苏省泰兴市的富泰食品厂加工成香肠出售。2013年4月,被告人刘宏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被告人周仁全购买冰冻病死猪肉6.7吨和腌制的病死猪皮380多张,后又将部分病死猪肉销售给被告人刘新明。

(二)裁判结果

建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仁全、周义侠、刘新明、张明、刘宏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加国、吴荣财、严建福、杜建友、吴亨强、谢樟灿、吴金生、林连英、王华、李家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此,建瓯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仁全等15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等刑罚。被告人刘新明、刘宏钧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新明、刘宏钧申请撤回上诉。南平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4  陈忠平等7人非法经营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初,被告人陈忠平、丁桂美未经批准在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茂地村设立病死猪肉加工窝点,由被告人陈忠平负责选址租赁场地、购买冰库并收捡、运输病死猪,被告人丁桂美负责销售并雇佣被告人王文芳与其割肉、装盘,被告人林华提供并运输病死猪。2013年3月,被告人陈忠平、丁桂美、林华未经批准在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田村设立病死猪肉加工窝点,由被告人林华从延平区夏道镇洋头村等地购买病死猪,被告人陈忠平负责选址并雇佣被告人郑世帆搭建屠宰加工窝点,被告人丁桂美负责销售、购买冰库,雇佣被告人丁昌全屠宰病死猪,雇佣被告人王文芳与其割肉、装盘。2013年1月、4月,孙建芳(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黄海祥先后从被告人陈忠平、丁桂美两处病死猪肉加工窝点购买加工好的成品病死猪肉5.01吨和3.375吨。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忠平、丁桂美、丁昌全、王文芳、郑世帆在屠宰加工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未屠宰的病死猪51头和分割成品肉1450千克。经鉴定,送检的冻猪肉样品检验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不符合我国现行有效卫生标准,属不合格样品。

(二)裁判结果

延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忠平、丁桂美、林华、王文芳、黄海祥、丁昌全、郑世帆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延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忠平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等刑罚。被告人林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林华申请撤回上诉。南平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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