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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判例|一份“代书遗嘱”引发的诉讼 法院最终认定录像遗嘱有效|来源:上海法治报20150923

 望云1120 2015-10-10

一份“代书遗嘱”引发的诉讼

法院最终认定录像遗嘱有效


来源:
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A07 :法治庭审
记者 刘士心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shfzb/html/2015-09/23/content_133745.htm

  本报讯 50多岁的男子殷某不幸去世,生前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订下遗嘱,表示让老婆陈某和儿子殷某某继承自己名下的房产。可是,由于代书遗嘱上没有代书人的签名等原因,殷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朱某不认同这个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殷某的遗产。陈某和殷某某把朱某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朱某是被继承人殷某与前妻朱甲的婚生女,殷某与朱甲于2000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随后,朱某就随朱甲共同生活。2005年9月,殷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殷某某。2002年殷某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A室)并登记为权利人。2009年12月9日殷某在代书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某及见证人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的见证下订立遗嘱,确定其包括A室在内的一切财产由陈某和殷某二人各半继承。2010年1月16日,殷某病逝。

  2014年9月,陈某和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定A室产权由其二人各半所有,要求朱某协助办理A室产权变更手续。

  在法庭上,朱某辩称,原告所提交的遗嘱是事先打印好的代书遗嘱,缺少代书人的签名,且从遗嘱制作的录像视频中可以看出,在宣读遗嘱的过程中殷某几乎没有说话,再与殷某身前照片背面的留言字迹比较,其对遗嘱上殷某的签名有异议,所以认为该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上述遗产。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殷某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本案中,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石某、黄某受托于2009年12月9日,至殷某所住医院并在其病床边为其订立遗嘱,由黄某手持摄像机录制,石某向其介绍该二人身份及订立遗嘱等事宜。

  从证据材料来看,石某提供的遗嘱事先已在他处打印完成,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中,虽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见证人和代书人均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写日期,使得该代书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进而导致该代书遗嘱无效。

  从视频固定的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来看,殷某在该过程中,对于遗嘱代书人提出的问题,尽管因为身体剧痛的原因回答的声音很轻,但是均能清楚地回答,对于遗嘱的内容能正确理解,表明其当时意识清晰且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应认定其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所签订的遗嘱是其本人真实的意识表示,也是其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尽管代书遗嘱因为形式瑕疵而无效,但是结合代书遗嘱的内容、两位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录像遗嘱确定的订立遗嘱的全过程,可以看出殷某确有订立遗嘱并将其所有的财产归两原告的意愿,且录像遗嘱过程完整,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认定录像遗嘱有效。法院据此认定应该按照遗嘱分割财产,两原告有权各半继承取得A室产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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