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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有何区别?

 行者无疆8c3m05 2023-01-17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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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打印遗嘱”是在《民法典》中才明确的新的遗嘱形式,在《民法典》施行前原《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形式。

那么这时大家不免好奇,在《民法典》施行前所形成的打印遗嘱,现在如果诉讼产生争议,如何认定其效力及遗嘱形式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也就是说,即使“打印遗嘱”形成在民法典之前,只要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还没分割完毕,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那么这时,又有人提出疑问,这对当事人的权益会有什么具体影响呢?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一探究竟。

案例:陈某1与蔡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4866号

1、案情陈述

被继承人蔡某3,有五个法定继承人,分别为:妻子陈某1、女儿蔡某1,女儿胡某(与前妻所生),父母蔡某2、陈某2。被继承人蔡某3于2018年6月11日立下遗嘱,表示上海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房屋和上海市崇明区XX乡XX村XX号房屋系其与陈某1的共同财产,同意将其在上海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房屋中的个人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由陈某1全部继承;在上海市崇明区XX乡XX村XX号房屋中的个人份额及可能继承的份额由陈某1继承50%,由蔡某2、陈某2继承50%;名下奔驰牌小型轿车(含牌照)及其他财产由陈某1继承。该遗嘱由蔡某1事先打印,见证人未见证打印过程,未见证到被继承人蔡某3表达、陈述的过程。但见证人将遗嘱内容读给被继承人蔡某3听并听取其意见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蔡某3于2019年7月3日因病去世。

蔡某3去世后,蔡某3的妻子陈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蔡某3的遗嘱继承遗产。

2、一审法院观点及二审法院改判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继承人蔡某3于2018年6月11日所立遗嘱由继承人蔡某1事先打印,见证人未见证到被继承人蔡某3表达、陈述的过程,遗嘱应认定无效。一审审理中陈某1提出的“打印遗嘱录像”构成录音录像遗嘱,该录音录像系对2018年6月11日所立遗嘱进行录音录像的记录,录音录像中无遗嘱人完整表达遗嘱内容等记录,即使陈某1主张录音录像遗嘱亦应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院认为,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其中“合法有效”是构成遗嘱继承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律明确遗嘱应按照相应遗嘱形式所规定的方式设立,其目的即为实质保障相应形式的遗嘱能切实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首先,关于陈某1所称系争打印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打印遗嘱的见证,具有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见证人应某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既应见证在相关设备上书写遗嘱的过程,也应见证遗嘱完成打印的过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争打印遗嘱由继承人蔡某1事先打印,见证人既未见证遗嘱人设立遗嘱内容的过程,也未见证该遗嘱的打印过程,鉴于系争打印遗嘱缺失见证过程要件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陈某1上诉所持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陈某1所称对系争打印遗嘱的录音录像属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记录的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鉴于涉案该份录音录像中,被继承人蔡某3并未完整表述遗嘱内容,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无效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故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该打印遗嘱无效、录音录像遗嘱也无效。

3、思维扩展

那么,如果该份打印遗嘱的诉讼纠纷及判决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呢?

我们知道,原《继承法》中是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的,只有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

那当时所立的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在法院诉讼中会被法院如何认定呢?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的(2021)沪01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打印机是笔的书写功能的扩展与延续,打印与书写在本质上并无二致,若遗嘱人自行将电子文本录入并打印后签字,应认定为自书遗嘱,若系遗嘱人口述后他人电子文本录入并打印形成,则仍应认定为代书遗嘱。

因此,《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在审理“打印遗嘱”的效力时,一般会去审查其是自书遗嘱(自行打印),还是代书遗嘱(他人代为打印),且也需要分别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

对此,2018年6月11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也对打印遗嘱做出了相同的解读。

18. 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4、程苗苗律师团队建议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形式要求,即打印遗嘱必须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关于打印遗嘱的见证,要求具有时空一致性,见证人需要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既应见证在相关设备上书写遗嘱的过程,也要见证遗嘱完成打印的过程。

打印遗嘱作为新的遗嘱形式将会越来越多的在我们生活中出现,在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照法律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因为有遗嘱的遗产继承,大概率未来都是要对簿公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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