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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重点条款理解与适用

 万宝全书 2020-09-01


“继承编”修订的大致情况


 现行《继承法》由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五部分共计37条组成,《继承法》出台的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以中国的继承制度从85年确定,至今已经35年过去了。《民法典》“继承编”仍基本上沿袭了《继承法》的结构,从第1119条开始,到第1163条,一共是45条。



“继承编”新增重点制度的解


01

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条文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新增设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突破了“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的传统。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扩大,使得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了继承权,从而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这就是增设这一款的理由。

02

新增“遗嘱信托”

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条文规定了遗嘱信托。“继承编”首次把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给付等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目前有法院已经开始认可遗嘱信托的效力。由信(任)而托(付),从它的起源来看,就是为财产的管理和传承而设置的。从法律角度上说,信托实现了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的分离,这点非常重要。

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遗嘱信托已经比较成熟。遗嘱信托作为舶来品,伴随国内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和传承需求的增多而逐渐进入“创一代”们的视野。从“创一代”到“富二代”,妥善的传承不仅对继承人本身的发展有益,而且也是实现企业和财富稳定流传的关键。

03

遗嘱继承中新增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1)打印遗嘱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条规定了遗嘱的新形式——打印遗嘱。现行的《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遗嘱形式越来越常见,从现在的生活经验来看,越是正式的法律文件,越要用打印的才显得正规。

由于原来没有法律规定打印遗嘱,所以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法院根据是不是被继承人亲自操作电脑,把打印遗嘱分成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亲自上电脑打字的就是自书遗嘱,找别人代为打字的就是代书遗嘱,也有个别法院轻易不敢认定这种遗嘱。

这次“继承编”第1136条明确了打印遗嘱也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是法律对现实需求的一种回应。但是打印遗嘱若要生效须同时满足两个形式要件:一是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录音录像遗嘱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条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一样,现在大家非常习惯于用手机录制东西,方便传递、方便复制、方便保存。所以录音录像遗嘱也成为订立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当然,录音录像遗嘱也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且,录音录像遗嘱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否则会引发争议。

(3)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条规定了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等问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较高,凡是经过公证的遗嘱,自书也好、代书也好、录音录像也好,都不能撤销或者变更。这样一来,变更公证后的遗嘱非常困难。所以《民法典》“继承编”把这一款删掉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可以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像等形式的遗嘱予以撤销、变更。

另外,如果写了好几份遗嘱,可能有相同形式的,也可能是不同形式的,这些内容有抵触的话一律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属于严格的时间主义,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定。而按照现在的《继承法》司法解释,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如果有公证遗嘱的,要以最后所立的公立遗嘱为准。

04

在遗产的处理部分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法律规定的很清楚,这里主要讲一下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方式。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别:

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订立遗嘱的人可以在遗嘱里面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谁,继承开始以后,谁就是遗产的管理人。若没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按规定,在发生法定继承的时候,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推选的,则共同担任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那如果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怎么办?《民法典》没有涉及,可以根据条文本身的意思去理解。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有人说,《民法典》颁布之后,中国就进入了一个法律解释的时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要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如果有,毫无疑问,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那就根据上述所说的方法确定遗产管理人。

前文讨论过继承人不推选的情况,也讨论过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但是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也需要解释。我们认为应该是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比如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共同合伙经营的,这些应该都算,当然也包括继承人在内。

05

遗嘱可以设定居住权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遗嘱中的居住权。遗嘱设定居住权是《民法典》的重大亮点之一,但是关于这点没有出现在《民法典》“继承编”,而是规定在了“物权编”中,因为居住权本质上是物权,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也不能出租。

《民法典》循着人的成长轨迹而设,从摇篮到墓地。从《民法典》的第13条规定人自出生时取得权利能力,死亡时消灭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作为人之为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尽管我们会和各式各样的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但人的一生中,关系最为紧密的始终是家人,好的家庭关系是幸福的密码。随着社会变迁,国家通过立法和法律实践给予家庭成员充分的权利保护,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国家法律对家庭价值的强调和重新发现,特别是在涉及家事案件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强调个人对于家庭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并将家庭和睦作为一个重要目标。此次《民法典》的编撰即是沿着这样的路径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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