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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论】产学研何以脱节

 昵称16788185 2015-10-13


  时下人们对“产学研脱节”现象多有微词。公开的数据,我国每年受理专利申请90多万件,获得专利授权16万多件,连续四年居全球之首。可令人遗憾的是,专利转化率却平均不足20%;产业化率更低,不到5%。这样一方面政府拿真金白银支持创新,而另一方面大量专利成果却又束之高阁。花钱不得好,难怪人们会有抱怨了。


  不过抱怨归抱怨,冷静分析,这现象其实也不足为怪。黑格尔有句名言:存在即合理。是的,某些貌似不合理现象存在,背后必有特定的“约束”或“因由”。只是这些“约束”鲜为人知,所以才觉得不合理。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多:比如人们常常抱怨收入差距大不合理,殊不知只要生产要素的稀缺性不同,按要素贡献分配就会有差距。差距大从道德看不合理;但从学理看则事出有因。



  事实上,人们观察世界有两个视角:一是价值判断;二是实证分析。我的看法,研究经济要有价值判断,但同时也要有实证分析。比如研究人的行为,经济学讲,人的行为规律是“在特定约束下追求最大化”。这是说,追求最大化是人的行为共性,只是面对的约束不同,行为结果会不同。作实证分析,就是要找出那些约束“行为”的条件。约束条件找准了,行为也就被解释了。


  与实证分析相对,价值判断是关于“好”与“坏”的认定。作为决策者,不仅要尊重价值判断,也要重视实证分析,否则只有价值判断会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比如对某现象,若价值判断认为“不合理”,那么按实证的观点,我们要做的并不是直接改结果,而是先改约束条件。约束条件不变,改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前几年有人认为肉禽价格高不合理,主张政府限价。设想一下,倘不改约束条件(增加供应),直接限价岂不会令涨价压力更大?


  回头再说“产学研脱节”。其实,研究此问题也有两个角度:从价值判断看,产学研脱节无疑不合理,应当改进;但从实证角度看,这现象存在又有存在的理由。前面说过,人的行为规律是“在特定约束下追求最大化”,科技研发行为当然也不例外。问题是,造成这种脱节的约束条件为何呢?最近到南方调研,与科技人员多次座谈,大家认为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成果评价厚此薄彼。以资金来源分,科技课题有政府纵向与企业横向两类。据湖南、云南等地科技部门负责人反映,目前科研院所评职称往往重“纵向”轻“横向”。在长沙座谈时就有科技人员说,他所在单位评职称,无国家课题近于免谈。


  二是财政大包大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对科技投入增长近百倍,特别是近五年,财政投入均增长20%以上。这些资金大多以课题形式投给了科研院所。国家既发工资又拨经费,科技人员高枕无忧自然不会再去关心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公共服务平台短缺。目前科技成果难转化的另一原因,是“中试车间”等公共平台短缺。一项新技术从实验室到规模生产,通常需要中试。有数据说,新技术成果通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可达八成;而未经中试成功率只有三成。困难在于,建中试车间一次性投入大,使用率低,科研院所与企业谁也不愿自己建中试车间。


  我不否认,以上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会妨碍科技成果转化,但这些并非是关键因素。想深一层,如果成果评价重“纵向”轻“横向”导致了产学研脱节,那么请问,为何有人评了职称也不重视成果转化?事实上,目前科技人员中多数都是有职称的。可见,用成果评价解释“脱节”不足为信。


  再有,说财政包揽导致产学研脱节,我认为也站不住。可证伪的例子是,欧美国家财政也投资科技,可人家成果转化率却达70%~80%。从国内看,目前产业化取得成功的技术成果中,也有不少是由政府投资的。


  至于中试车间,这件事说到底是一个谁出钱的问题。中试车间当然最好由政府建,即便政府不建,假若研发者产业化愿望强烈,而成果又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建中试车间则易过借火。今天国内市场并不差钱,只要回报率够高,钱应该不难找。难就难在研发者自己对产业化缺乏动力,而成果又没有令人乐观的市场潜力。


  说我的观点吧。当下产学研脱节,真正的原因是发明人产权缺位。根据“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大化”原理,发明人不关心成果转化,一定是成果转化不体现他们最大化利益,否则断不会如此。可约束他们行为的条件是什么呢?这些日子思来想去,我认为是产权。事实确也如此。美国的经验,历史上联邦财政资助研发的专利曾归政府所有,那时美国专利转化仅5%,1980年“拜杜法案”将专利权下放给了研发机构,结果转化率一路飙升。


  查阅过国内法律,2007年颁布《科技进步法》,仿效美国,将政府资助研发的专利权也给了科研院所。照理,我们的专利转化率应该提升,可现实却让人大跌眼镜。何以如此?症结还是在产权。原来,国内的科研院所与美国不同,人家私人投资;我们国家投资,专利权下放不过是“大锅饭”变“小锅饭”。


  分析至此,看来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取消科研院所的“事业”身份,让其自立门户;二是专利权继续下沉,让发明人直接享有专利转让的部分收益。前者要改体制,后者要改法律。相对来说,改体制千头万绪成本会很高;改法律呢?程序虽复杂但成本要低一些。若着眼长远,应该改体制;而当下可考虑尽快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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