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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WAY知识:船舶燃油管理的注意事项

 王老轨的资料 2015-10-13

航运企业成本管理不仅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关连着每个员工的命运。船舶燃油是航运企业最主要成本之一。面对不断飙升的燃油成本,我们不得不加强燃油管理,降低燃油成本。
1、把好油驳送油关
目前我司船舶使用的燃料油,多数由加油商租用驳船运送。问题就出在对驳船的信誉程度不可能全部了解,有些加油驳船总是采用各种花招打折扣,从中牟利。
如某轮出租期间在新加坡加油,虽有公证人现场监督,加油数量依然不足,争执时供方代表声言要上法庭。租家考虑船期,无奈同意各承担一半了结,受到的损失可想而知。
类似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在出租或自营期间,船舶都一定要书面上报告公司,使公司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加油商,作为考核选择供油船的依据,防止类似情况继续发生。
2、把燃油的加装关
船舶在加装燃油时经常出现因数量不足而引发的争执,在新加坡、韩国、孟加拉、印度、苏伊士等国家和港口尤为突出。因此船舶在加油过程中不但要严格遵循加油规章 ,同时还要防止供油船SURVEYOR耍花招。
(1)做好加油前准备:加油前,尽可能调驳油舱腾出空舱加油;验明吃水差;测量并计算各舱存储量;同时还要做好防污染工作。
(2)加油驳船通过流量表加油,最常见的问题是流量表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主要原因,首先是流量表未做年度检验修正或流量表自身有问题;其次是加油过程中采用油/气并进的办法所致。
(3)防止在比重上做手脚
(4)加强供油时的监督:有的有船泵油时,暗地向油舱里吹气,使油夹存大量气泡,导致测量值失真而造成船公司损失。
(5)严格取样程序:要使用油样提取装置,每一品种燃油分别全过程点滴取样。每种燃油分别在摇匀后分装在两个表准样瓶中封口,双方在标签上签字后贴在样瓶上,双方各留存一瓶。这是船舶因使用此油发生问题而向油公司退换或索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避免某些缺乏诚信的供油商调换油样。
(6)发生加油争执,轮机长不要轻易在加油收据上签字,应与供方交涉并报告船长。若双方不能协调解决,在船期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公证人检验、计算做出裁决。
(7)在投诉有效期内试用新补充的燃油:按惯例,质量投诉有效期为30天,最少时间为7天,因此补充燃油后要在一周内试用。
(8)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把好燃油使用关
(1)加强净化处理
(2)把好轻柴油细菌污染关
(3)合理安排燃油使用。首先,要优先试用新加装的燃油,确认燃油质量好坏。其次,对同规格不同产地混装的燃油要尽早使用;再次,燃油不能长期储存不用
(4)认真做好燃油消耗报告
船舶私设油料“小金库”危害严重。
首先,易使公司蒙受损失。船舶中途出租,一些“聪明”的租家经常采取起租时以帐面油为准不量油,完租后实测计算停租,造成“小金库”油料被租家无偿使用;
其次,一些船公司出于经济原因,往往不询问船舶需加多少油,而是根据船舶上报的存量,在油价便宜的港口加满油,易发生溢油污染事故。
第三,不利于公司燃料主管部门对燃油的消耗进行宏观调控。第四,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船舶私设油料“小金库”是当前船舶违法违纪问题的滋生地之一。最近发生过船员私自盗卖燃油问题,不但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受到严肃处理,而且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5)船舶出租期间燃油管理。
期租或航次租期间的船舶,使用燃油要为租家着想。在服务好租家的情况下,要严格监督租家所加装的油品规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加装燃油时,若怀疑燃油质量,没有弄明白以前可拒绝加油并及时报告租家和公司,详细说明原因,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加油。
以上所述,说明船舶燃油管理不能轻视,燃油的计划、加装、使用过程都必须严格把关,任何失误将对个人和公司都会造成损失。
关于船舶加油的注意事项
1.轮机长应根据加油申请计划提前做好受油准备(最好不要混装),做好防污染准备工作,包括拆、装加油连接法兰等。
2.船长是加油总指挥,轮机长是加油现场总指挥,轮机长应安排二管轮或有经验的人员监督加油全过程。
3.加油前,轮机长或船方代表应会同油驳代表认真测量供油船各油舱存油量。确认加油品种和申加数量、加油速率。测量各油舱的温度并测试含水量。
4.测量结果应清楚地记录在油舱测量/计算表 <TANK MEASUREMENT / CALCULATION FORM>上,并签字确认。
5.取样位置由供油和受油双方协商决定。油样提取必须是从专用的取样阀处,采取全程连续点滴取样的办法提取油样。
6.点滴速度随加油量调整,以保证油加完时,取样容器里的油量能够分装二个油样瓶,各500cc,然后当场铅封。油样在船保存一年。
7.轮机长或船方代表和油驳代表应在已铅封的油样瓶上签字认可并加盖船章,铅封号码必须记录在加油收据上 <BUNKER DELIVERY NOTE>。
8.加油后,轮机长或船方代表应再次会同油驳代表认真测量供油驳船各油舱,认真计算,确定供油数量后,方可签字认可。
9.待受油仓中的油气稳定后,测量本船存油量,考虑加油温度计算实际受油量。
10.如果发生数量争议,供油和受油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各自查找原因,按照BUNKER PROCEDURE或当地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在我方无过错时,应坚持原则。
11.如果找不出数量短少的原因,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轮机长必须写一份数量短少申明书 <NOTE OF PROTEST>, 双方签字后,各自保留一份。加油时发生数、质量争议轮机长应立即通知公司,以便协助船方及时解决,避免耽误船期。
12 。应当特别注意:
大部分洲国家已加入MARPOL 73/78 ANNEX VI公约 ,我司有两条船是CYPRUS旗,另一条船是PRS ClASS,都要取得IAPP证书(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证书),为此船上要落实以下措施,以满足公约和船级社的要求:
1)每次燃油供船以后,轮机长应将燃油供应单据一直在船存档保管三年以上以备查。
2)燃油供船时,每次应按公约要求,通过专用取油样装置取燃油油样,油样应封铅,供油商代表和轮机长或负责的轮机员应在油样瓶标签上签字,并且油样瓶保存在船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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