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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送宝】刑事辩护曹春风律师||刑事案件证据规格(下)

 lgzlawyer 2015-10-14




(八)贩卖毒品案件

1、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照、摄像、提取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

2、讯问购买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

3、提取书证,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4、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品。

5、对毒品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

6、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包装、毒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

7、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

8、审讯犯罪嫌疑人。(1)要审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2)审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3)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4)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九)合同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由主要经手人出证)。问清被骗时间、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等。

2、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中介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发生前后的事实。

3、注意收取书面证据。包括(1)伪造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2)伪造的介绍信、文件、书信等材料;(3)伪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提单等票据;(5)虚假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4、获取被骗财物流向的有关材料。如银行往来帐及财会部门物资部门的转款、划款、入帐、支出、提现,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由提供材料方加盖公章标明出处,提供的时间。

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伪造文件、证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并拍照附卷。

6、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对被骗的物资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被害人有辨认能力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8、对有关文字材料进行必要的文检鉴定。

9、调取涉嫌犯罪单位在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材料及财务帐簿、报表等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10、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签订、履行合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2)是以自然人还是单位的名义作案;(3)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4)是否有虚构、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是否有假担保,如何虚构冒用的;(5)是否有收受对方款物后逃匿的行为;(6)非法占有款物的价值、流向;(7)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8)有同案犯的,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分赃的,分清地位、责任。

(十)票据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单位),了解被骗的时间、地点、被骗方式,被骗款物数量、价值。提取犯罪嫌疑人(单位)用于诈骗的票据。

2、询问涉案人员、知情人,获取案件有关证据。

3、银行出具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无资金保证的证明。

4、注意收缴伪造的印鉴等作案工具。

5、对有关票据、印鉴做出技术鉴定。

6、对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据有必要的制作辨认笔录。

7、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对赃物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重点问清(1)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2)对所持的金融票据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证;(3)是否有签发无法兑付的支票、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4)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5)骗取财物的数量、价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问清责任、地位、作用、分赃情况。

(十一)偷税案件

1、通过询问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获取相关证据。

2、调取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结论。

3、调取涉案财务记帐凭证等书证、物证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并加盖公章,注明调取时间。

4、调取纳税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纳税的有关情况,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确定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性质的有关材料。

5、确定偷税犯罪的主体资格及纳税义务人偷税手段的有关证明材料。

6、纳税义务人偷税的鉴定结论应告知纳税义务人。

7、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对赃物要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审讯犯罪嫌疑人(指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重点审清(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生产、销售、经营和纳税情况;(2)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设立财务帐,是否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3)偷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及次数;(4)赃款去向;(5)有无同案犯,是如何预谋、分工的,要区分地位、作用,问明分赃情况。

(十二)职务侵占案

1、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及证据。

2、调取财物帐目等证据清单。

3、调取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平帐用的假发票、伪造、变造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明材料。

6、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7、追缴赃款、赃物,并根据需要进行拍照,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8、有关财务帐目的审计鉴定报告。

9、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10、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1)犯罪的动机、目的;(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是否为利用职权侵占本单位的财物;(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4)赃款赃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责任,分赃情况等。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

1、通过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和知情者,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经过、后果等有关情况。

2、通过走访调查知情人或现场周围群众,获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颜色等特征性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需辨认的,应组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3、进行现场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确定何种车肇事,车辆行驶方向、车辆轨迹和接触点。分析事故原因,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4、提取现场被车辆撞击散在的玻璃碎片、工具、伤者衣物、鞋帽及随身物品等物证。

5、提取医院抢救记录、治疗的病志、诊断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的规定,对伤残人员应作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

6、对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及车体痕迹作出鉴定,了解肇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状况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

7、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检验,确定致伤部位、程度,状态、死亡原因。

8、涉嫌酒后开车的肇事人应作乙醇检验和吸毒检验,获取肇事人员是否饮酒、吸毒的证明,如有并询问知情人确定饮酒、吸毒时间、地点、数量。

9、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对当事人血迹、血型、毛发鉴定,车辆与路面、撞击物的痕迹鉴定,现场遗留物等的鉴定材料,制动、灯光等性能的技术鉴定,载重车速的鉴定。

10、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情况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

11、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和驾车人、随车人以及其它特征性状态,应由现场目击者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12、应调取死者的户籍证明,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受益者的证明材料。

13、审讯犯罪嫌疑人,应认清事实,查明案情,审清肇事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是否饮酒,驾车时的生理、身体状况以及发生事故的后果、原因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以上只是就几种常见案件的证据规格提出一些要求,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现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应由办案人员视具体工作情况酌情考虑。对于其他未列举的案件证据可参照以上的证据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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