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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不合理的辩解,有害无益!

 赖建东 2020-08-28
在办案过程中,笔者经常感慨,犯罪嫌疑人将公安机关当作傻子忽悠的结果,是自己成为了傻子,既失去了辩解的机会,也面临被严惩的恶果!
在这个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就是这样子,完全没有可信度,任何一个正常、理智的人,都认为这是四不认罪的狡辩!
问:你的毒品是哪里来的?
答:在XX县,有人知道我来来XX市,一个叫小王的人给我带的。
问:小王给了你什么好处?
答:没有给我任何好处。
问:小王让你带给谁?
答:没有说让我带给谁。
问:你有小王的电话号码?
答:我没有他的电话号码,他也没有我的电话号码。
问:小王把毒品给你,没有说给谁?
答:是这样的。
问:小王的姓名?
答:不知道。
问:小王的住址?
答:不知道。
问:小王和你是什么关系?
答:打麻将认识的,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大家叫他小王。
问:有没有其他名字?
答:没有。
问:你有没有存他的电话?
答:没有。
……
在这个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毒品来源的辩解,你觉得可信吗?
在刑事案件中,讯问笔录是重要的“呈堂证供”,不要浪费了辩解的机会,非常不合理的辩解,既浪费了在关键证据上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辩解,也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觉得认罪态度差,结果就是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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