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上方↑↑↑九个头条, 导语 时隔6年之久,《保险法》内容再次修改。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保险法》毕竟冗长复杂,且看芒种君为你带来《意见稿》简析解读,让我们睁大眼看看,这次变动,都变了些啥! 《意见稿》根据行业发展需求进行创新修改,更具时代意义。 1.说好的巨灾保险来了! 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2.互联网保险管理有依据!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 保险交易场所首次定义! 新增“保险交易场所是为保险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的交易或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保险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偿二代,妈来了! 《意见稿》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突破了偿一代“4倍规则”,将财产险的资本从业务量中解放出来,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财产险自留保费不再受限。 (编者注:“4倍规则”,指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2.“无照经营”可由保监会直接枪毙! 违反《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3.保险公估人闪亮登场! 将保险公估人资质、业务范围、监管机构、监管办法加入保险法,明确保险活动第三方评估、鉴定机制。 4.保险人执业要登记! 《意见稿》突出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保险活动皆有法可循,哪里违法点哪里,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被恶性竞争的不良保险人欺负了,so easy! 1.犹豫期20天! 2.客户信息更完整! 3.年金险加入人身险! 4.出卖客户信息罚!罚!罚! 5. 还敢“理赔难”?! 6. 销售误导接受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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