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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要改了:买保险20天内可以反悔!| 脑洞

 孙维宏的图书馆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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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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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6年之久,《保险法》内容再次修改。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保险法》毕竟冗长复杂,且看芒种君为你带来《意见稿》简析解读,让我们睁大眼看看,这次变动,都变了些啥!





保险业开外挂了!



《意见稿》根据行业发展需求进行创新修改,更具时代意义。


1.说好的巨灾保险来了!

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2.互联网保险管理有依据!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 保险交易场所首次定义!

新增“保险交易场所是为保险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的交易或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保险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人看这里!



1.偿二代,妈来了!

《意见稿》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突破了偿一代“4倍规则”,将财产险的资本从业务量中解放出来,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财产险自留保费不再受限。

(编者注:“4倍规则”,指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2.“无照经营”可由保监会直接枪毙!

违反《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3.保险公估人闪亮登场!

将保险公估人资质、业务范围、监管机构、监管办法加入保险法,明确保险活动第三方评估、鉴定机制。


4.保险人执业要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并进行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投保人看这里!



《意见稿》突出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保险活动皆有法可循,哪里违法点哪里,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被恶性竞争的不良保险人欺负了,so easy!


1.犹豫期20天!
《意见稿》将犹豫期上升到法律规定层面,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


2.客户信息更完整!
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这回理赔金终于可以准确无误的找到被保人与受益人认领走了吧……


3.年金险加入人身险!
《意见稿》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


4.出卖客户信息罚!罚!罚!
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再卖再卖,再卖就把你们统统抓起来!


5. 还敢“理赔难”?!
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6. 销售误导接受行政处罚!
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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