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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所得税问题

 wang_yan9948 2015-10-17
  1、我单位位于内蒙古兴安盟,是一家大米生产、销售企业,符合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已于当地国税局备案,现在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立分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大米,请问:分公司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同总公司一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到其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备案即可。具体备案资料可以向分公司税务机进行一下咨询。
  2、我们公司准备在外省建立一个生产型的分公司,独立核算,但不具法人资格,所得税方面我查询了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总机构要分摊汇总所得税的50%,分公司分摊另外50%.
  文件中说“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按照字面意思是说如果我们只有一个分支机构,那么分公司分摊另外50%全部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但是,我咨询我们的主管税务局,说是,公式中分母“各分支机构”的数据是包含总公司的总的金额,也就是说把总公司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来看,参与那50%的分配,如果我们算出分公司比例是30%,那么分公司按照50%*30%=15%来缴纳所得税,总公司缴纳85%。
  请问哪个文件明确过分母是包含总公司的金额?到底哪种算法是正确的?
  没有文件明确过分母是包含总公司的金额,没有文件明确的事项,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3、我企业为总分机构的总机构,现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各分配50%,分支机构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分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说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的分配的三项因素要按照12年度分支机构的报表数取数,之前咨询过咱们俱乐部的老师说按照13年的报表数取数。再次学习了57号文件中十五条写到「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薪酬、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等同于是汇算清缴13年度就应按照上年度也就是12年度分支机构的数字取数。请问老师这样理解正确吗?还是分支机构就按照12年的数字取数?谢谢
  汇算清缴13年度应按照12年度分支机构的数字取数
  4、我公司注册地在A城市,经营销售钢材业务,公司在B城市成立A分公司经营货物代理业务,假设2013年1季度总机构销售钢材业务收入10000万元,工资80万元,资产800万元;盈利100万元,A分公司100万元,工资20万元,资产200万元亏损10万元。请问如果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麻烦列计算过程),谢谢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5、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2013年我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公司,请问分公司的所得税率应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企业所得实行法人所得税制,1)分公司不能直接享受15%的税率;2)分公司业务与总公司的业务综合在一起时不影响总公司15%税率的待遇,分公司可享受1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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