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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老路漫漫2009 2015-10-17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实施了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刑法》有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9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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