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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汇总

 祺翊馆 2018-09-12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5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实施上述(一)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且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

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士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0条、第3条的规定执行。

多次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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