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④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国《刑法》第28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有两种方式: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指土地抵押权和租赁权。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租赁合同或抵押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原土地证、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出租或抵押的宗地土地登记卡进行注册登记,并向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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