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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昵称621xD 2016-10-10
表现形式: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4、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5、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7、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8、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9、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10、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11、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3、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14、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5、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16、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17、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违反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处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其罚则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 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 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四十九条:擅自划拨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其批准划拨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3、《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予以 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四)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十三条: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对政府领导人违法批占基本农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抵制,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 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切工作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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