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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税?

 fzchenwl 2015-10-17

  1.增值税抵扣问题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个人乘坐的飞机票、单位的电话费能让对方开具增票吗,能抵扣吗。谢谢!

  

  专家回复:

  

  1、依据国税发【2012】83号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2、依据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附件2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专家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对于乘坐飞机,按规定取得机票既可以报销,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电话费支出,可以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税?

  

  老师您好!

  

  假如我公司某地块被其他单位依法拆迁,请问:

  

  1.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当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未到使用期限部分可否退回?

  

  专家回复:

  

  1、根据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对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去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无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拆迁补偿不征增值税。

  

  4、如果不属于商业搬迁,对于取得的补偿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拆迁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专家分析:

  

  对于您描述的土地出让金不能退回,但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按规定予以补偿(含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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