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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未都:谈法律

 蜀地渔人 2015-10-18


原题:第1285篇·法律

来源:作者新浪博客

道德是人类社会理想追求的上限,个人可以终身追求道德并获得内心满足;集体也可以此为标准相互帮助、监督,共同达到彼岸。这个精神追求的上限不设边界,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而社会共同认可的法律则是理想社会治理的下限,清晰可见,越过此限即获惩处,这个惩处必须他人完成,自我只能后悔,最重的惩处可以按律合法地剥夺犯法者的生命。

人类本质上与兽类没有区别,区别来自于进化过程中的文化形成。当我们知道羞耻时,懂得了男女有别,就要控制性欲,不能为所欲为;当我们知道畏惧时,发现自然界未必我们人类最强,做事就要慎始慎终,做人不能恃强凌弱;当我们知道艰难时,就会明白努力是一生要做的事情,幸福不会平白无故地降临,不要投机取巧,期望不劳而获。

但在羞耻畏惧艰难之间那条界限十分模糊,人类开始借用法律试图划清。随着文明的进展,法律划出的界限需要不停地调整,以期适应统治者的要求,还要兼顾被统治者的最大心理承受,否则统治者就会被推翻,中国以及世界几千年来的文明推进都在说明这一点。

法律的诞生容易应用难。由于法律为社会的下限,要想让社会充分和谐,法律必须配备其它。西方人常以宗教配合法律,宗教约束思想,法律约束行为;东方则以道德修养为精神花园,法律多用来吓唬人,成为摆设。古代中国,强大的德治系统将法治抛在身后,一个人若有丑行,先出不了家门,后躲不过宗族之法,家法宗法如果不能置于你死地,还有梁山泊的绿林好汉。

由于种种历史及文化的原因,国人在法治面前总是诚惶诚恐,无论法律如何保证,百姓仍抱有不信任态度。只要灿烂的道德星空被乌云遮盖住,哪怕是短暂的一刻,法治的光芒也总是长夜残烛,飘忽不定,不能照亮路途,让人无法秉灯前行,此时,怀念满天星斗的过去遂成为一种情绪弥漫在社会上空,让人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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