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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底层之恶”:少谈善恶,多求真相

 z55j03b55 2022-01-12
人们总是喜欢背后论断他人,殊不知,他在论断中,就会不经意地显露自己的狭隘和无知,将自己变成了裁断真理的人。故,人心是幽暗的,道德论是危险的,与其谈论善恶,不如谈论事实、权利和公正。因为善恶是私人性的,而真相则是公共性的。谈论人性,必须具体起来,抽象则往往意味着个人独断。
 
昨天,我的文章《底层的恶,源自何方?》刚刚被人投诉、删除了。那篇文章的基本意思是说: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存在着“根本恶”(康德);但,黑格尔认为,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赞同黑格尔的观点;尼采认为,恶与憎恨密切相关;阿伦特则发现了20世纪的“根本恶”是普通人也可以作恶,即“平庸之恶”,所有人都想将其他人变成“多余的人”。(看来,谈论善恶得由德国这个哲学民族来进行。)
 

我的文章,主旨在于说明:恶或许是人类状况的“永恒”特征。但,人类更应该警惕的是伪善。这里的“伪善”,跟通常意义上的“假装有道德”还不一样;它是指,当一个人置身于坏制度之中,他就必然成了坏人,但是他又往往意识不到自己是坏人。此时,他的善的意愿,必然是假的。他认为自己是守法公民,是在做好事,但实际上,他不可能善。
 
所以,我今天写“少谈善恶,多求真相”,就是自然而然的了。空谈人性善恶,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因为每个人在谈论人性时,他往往是在谈自己的偏好,而每个人在谈论无穷多的外界事物时,都不免喜欢抽象,最常见的办法就是贴标签,说某某如何懒惰、好色、自私,等等,而不会认认真真地交代真实的细节。因此,每个人的道德评判,很难做到公正。
 
如果能够想到“公正”这个概念,我们就会不再纠缠什么是善恶了。此时,我们就会冷静起来,将自己视为一位秉公司法的法官,将善恶的价值判断,置于善恶的事实证明之后。也就是说,只有搞清楚了事实、真相之后,才能做出善恶判断;并且,司法不做善恶判断,将善恶判断留给每个人自己的内心和意志。这就是休谟在谈论人性时,对事实与价值的两分。
 

休谟的哲学,实际上是为普通人争尊严。所有人都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只有这样,社会矛盾才不会那么尖锐。在事实、价值二分之后,人们才会放弃那种“争死理”或者“得理不饶人”的专断和蛮横。因为价值问题是知识所说不清的,所以,人不分社会地位的贵贱,都可以争取人之为人的尊严。休谟说“理性是情感的仆人”,这句话跟福柯的“知识即权力”,需要结合起来理解。人的情感,是人的尊严的来源;而佩戴着理性面具的权力,却一直幻想着成为人的主子。当人们被权力所捕获的时候,人也就丧失了人性,而沦为真恶的化身。
 
休谟谈论人性,是为了挣脱人性的深渊,让人性从道德的私人领域,进入追求正义的公共领域。因此,休谟的人性论不是空谈心性,他认为人性是跟随时代和环境而改变的,同时,人性总是伴随着社会规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故休谟认为,应该建设一个正义的政治社会,可以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自利与仁爱。就这样,善恶问题,转化成了法律、经济、政治等公共问题,就不需要“诛心”了。


 

对共同善、法治的追求,是现代文明。对独善其身、德治的追求,是传统文明。前者是共同体与个体相辅相成的统一,后者则往往彼此撕裂。没有法治意识的人,往往道德感爆棚,他们自我为圣,又相互诋毁,热衷于人身攻击,但却对公共责任都尽可能逃避;人们不喜欢自己的职业,而且都不得不依附于权力;故,背地里无不指指戳戳,彼此怨恨。

 


从道德判断中走出来,人才会珍惜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既是独一的,又是彼此依存的。人与人之间的尊严,也是彼此赋予、相互承认出来的。因此,人既要有清醒的自我意识,同时也要具备清晰的社会共同体意识。既然人性是时代性、环境性、社会性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自己的身上战胜时代和社会——假如这个时代和社会已经败坏了的话。
 


正如俄罗斯诗人马雅可夫斯基所说:“当社会将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你还有最后一条路走,那就是**,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这里的**,在一般人看来,显然是恶的。但当恶一旦司法化之后,恶就不再是道德评判了。故,法律让我们看得更高、更远,也因此,法律能够让我们超越善恶,让我们获得真正的理性和正常的情感。
 
唯有法治,才能将个人道德与共同善更好地结合起来。或者说,共同善,只能来自所有人的向善的努力。如何认识清楚这一点,需要将我们放进人类的大历史中,来考察自身。只有无知者才敢无畏,当我们不再那么专断的时候,我们才会选择一条信仰之路。假如有了正确的信仰,人性恶的问题,也就找到了疏导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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