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个税? 提问: 我单位是一家合伙企业,股东全部是自然人,请问老师,我们企业取得投资时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企业的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专家回复: 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不作为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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