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2019年末会计人员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200万元
提醒:
若盈余公积金转增的是自然人股东的资本,属于视同分红,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参考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2:
国税发[2010]54: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