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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财务人员做账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fzchenwl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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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财务人员做账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提问:


  我公司购买货物,对方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那我公司只需要用对方公司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入账就行吗?还有别的什么手续吗?


  专家回复:


  国税总局没有普通发票遗失的处理方法,这个主要看当地政策了。没有税务机关的证明,仅仅加盖对方企业的公章还是有税务风险的。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七条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规定:


  1.通用机打发票因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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