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种类 |
情况及原因 |
措施 |
处理 |
文件号 |
发票 |
销货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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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冲 |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销售折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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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具 |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发票 |
发票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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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作废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丢失 |
丢失前已认证 |
提供复印件、已报税证明单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
丢失前未认证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无法认证 |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
开具红字发票 |
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18号】 |
未经认证 |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
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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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拒收 |
开票有误 |
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尚未交付购买方 |
因开票有误 |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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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或折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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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
税务机关代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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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
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 |
提供复印件、证明单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18号】 |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
提供复印件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
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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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 |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 |
作废 |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
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
红字发票 |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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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
符合以下条件,方能作废: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
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
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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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重开 |
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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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 |
销货方未入账,购货方也未入账 |
作废 |
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
销货退回 |
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 |
开具红字发票 |
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
退回或折让 |
购货方发票已入账 |
开具红字发票 |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退货或折让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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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 |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发票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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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补开 |
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失主到销售单位取得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
营业税普通发票 |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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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或复印件 |
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