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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的家长里短 蕴含价值观的法律基础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A10 扬子时评

 xxjjsdt 2015-10-19

  纵观新闻,杨金美老人并不是一开始就索要“带孙费”的,而是在隐忍了十几年,精力不支,财力不济,儿子儿媳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可见无偿带孙还是大多数家庭比较常见的模式,而这种模式之中往往隐藏着难以言表的爱与痛。

  前儿媳在法庭上辩称:作为孩子的奶奶,照顾孩子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给钱,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亲人之间的照顾和帮助都要和利益挂钩?如果我给了钱,以后孩子出了问题,我是不是可以向其追责?”这句话是反对索要“带孙费”的典型代表。在他们看来,老人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带孙子不应该和金钱挂钩,否则就是伤害亲情。

  然而,这种看法代表不了法律。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但杨金美老人儿子、儿媳一直都将孩子甩给老人,也不给孩子的生活费,为人子女者不体恤老人,为人父母者不尽到父母责任,只顾自己玩乐,是变相啃老。

  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法院判决作为奶奶的杨金美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帮子女照看孙辈,是一种劳动付出,有权向子女索要劳动报酬。可见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

  索要“带孙费”不是简单的家长里短,而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法院判决,则在父母与子女、义务与权利、亲情与责任之间厘清了一条法律界线。摒弃“有偿带孙”的传统偏见,明晰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转型期间都需要重新审视与构建新型的价值观念,重视利益主体多元化下的利益诉求,迎接现代消费社会对家庭传统伦理的挑战,该案无疑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 (湖北 王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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