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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药师家园 2015-10-21

《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酝酿三年,历经四审。《食品安全法》重磅出炉之后,的确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十大亮点,就足以体现这样的变化:

一、明确个人代言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鹿”事件发生之后,明星代言引爆了民众的口诛笔伐。虽然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明星效应所带给消费者的消费信赖,无疑也产生了一种责任。作为公众人物,也就应该为其所施加的影响力承担必要的后果。此条的颁布也能对时下纷乱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产生遏制作用。

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今,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已经是众多专家提到的问题。而《消法》对于欺诈的惩罚性规定,其力度也已明显不足。《食品安全法》所制定的独立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外的十倍赔偿金,正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震慑作用。

三、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由此产生多重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鉴于被处企业的资产有限,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就确定了消费者受偿的第一顺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四、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法》在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在总则中确认了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地位。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面监管体系。

长久以来,多头监管所带来的是一系列“多不管”区域。而今全面监管体系的推出是否能做到天衣无缝,我们将拭目以待。

五、统一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目前食品标准较为松散,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商务部标准等重复制定、标准冲突、标准滞后的现象较为严重。《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标准进行统一整合,正是要改变这种多头管理、多头标准的局面,并且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六、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品被药品化一直是长期以来的一个不良现象,许多消费者因此将保健品当药品服用,不仅贻误了病情,还带来了副作用。《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作为一个特殊食品类型加以规定限制、增加审批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此方面加强监管的决心。

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此外,该条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召回时的具体责任,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应职权。

从“三聚氰胺”事件可以看到,食品召回不仅仅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是政府的责任。因而,《食品安全法》既明确了主动召回制度,也建立了责令召回制度,从生产和经营两方面确保食品安全的应急管理。

八、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评估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已经开始由外在卫生表征,转为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这是一个新的进步。

九、重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管理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标注。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出现,一方面改善了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营养成分,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添加过量或不适当就可能致害。长期以来,业界对此还抱持着“无害添加”的观念。但今后,这一观念将被彻底打破,《食品安全法》在此明确了“超范围添加即违法”的原则,只要未在许可使用范围之内的添加剂,即便无害,亦不可任意添加。蒙牛特仑苏的OMP正是现实的范例。

十、食品免检成为历史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产品免检制度的出发点是一种激励机制,但最终却滋生出了一堆监管的盲点。《食品安全法》此次将免检制度废除,或许只是个开始。面对与政府极力推行的全程监管体制相违背的免检制度,势必很快都将从各个生产行业中消失。

 

 

维权途径

电话投诉:

市农业局12316,受理农田、畜禽场、水产品养殖场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问题。
    市质监局12365,受理涉嫌非法加工食品的窝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
    市工商局12315,受理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展销市场等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
    市卫生局82770126,受理宾馆、酒店、食堂、饮食摊点等餐饮场所的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
    市商务局85448592,受理生猪的私屠滥宰举报。

网页投诉:

食品安全网站:http://www./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

http://www.foodmate.net/ 食品伴侣网

http://www./Default.shtml中国食品安全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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