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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的产权问题:给陆川正正三观

 xnycpfb 2015-10-21

人文经济学会特约研究员

 

“改编”自《鬼吹灯》的《九层妖塔》落幕,导演陆川对票房表示满意,但《鬼吹灯》的粉丝们却对电影有很多批评。

我是《鬼吹灯》的粉丝。作者天下霸唱曾经引起很大的质疑。因为他在《鬼吹灯》中娴熟地引用1980年代的流行语、歌词、影视台词,甚至物价也符合1980年代的情况,而1980年代他还是小孩,于是很多人质疑是代笔。韩寒小说中也有些写到1970、80年代的事情,是网友质疑代笔的点之一。但韩寒小说中那种程度的“谙熟”,比《鬼吹灯》差好几个层次。

《九层妖塔》和《鬼吹灯》关系已经不大。陆川称有意淡化盗墓,突出打怪。这是陆川的巨大失策。

首先,陆川在定位观众心理上失算了。盗墓其实是一种掘藏心理,就是希望平空挖到一处宝,这是比较普遍的心理。鲁迅小说《白光》中的陈士成,在掘藏癫狂中死去。余华小说《活着》的结尾,老年富贵在黄昏的田野上唱“少年去游荡,中年想掘藏,老年做和尚”。美国电影中的掘藏片也是常见,其中很多和盗墓有关,如《木乃伊》、《夺宝奇兵》。陆川不讲盗墓,观众当然要失去很多快感。

其次,陆川在价值观上排斥盗墓,也要商榷。他说:“盗墓无论如何,都是一个不对的事,我打心里无法认同它,摸金校尉、搬山道人等等这些名称,它掩盖不了一个事实,它就是盗墓、就是入室抢劫!”

那就要问了,盗墓,主人何在?受害者是谁?谁被抢了?当然,盗有主墓是盗,没有争议,但《鬼吹灯》中“盗”的其实基本是无主墓。当然了,懂法的你会说:“无主墓属于国家!胡八一、王凯旋盗的是国家的墓!”但,屏弃争论,即便在“无主墓属于国家”这个前提下,也仍有许多产权问题值得探讨。

人们坐公交、地铁,对于座位,很自觉地遵守一个原则:谁先坐上就是谁的。实际上,公交公司从未宣布这样一个原则。先到先得是人们自发形成的秩序。当然了,公交车、地铁并非无主物,但当乘客发生座位纠纷时,公交公司也会尊重这一自发秩序。

对于真正的无主物,比如从未有人踏足的土地,可以设想很多种方法来判断产权,比如,暴力最强者得、长得漂亮者得、道德高尚者得,但符合自然权利原则的只有一种,那就是先到者得。

为什么先到先得最合理?因为它是人的行为逻辑的必然结论。首先,它最能减少纷争。比如,如果按暴力最强者得,那天然就要打斗;如果按道德高尚者得,今天你得了,明天来个比你道德更高尚的怎么办?其次,先到先得最符合效率原则。比如一块土地,你先到了,但你不确定产权是否属于你,那你还敢辛辛苦苦开荒吗?这块地就荒在那,是典型的资源浪费。正是由于先到先得的逻辑合理性、效率合理性,它才会普遍地存在。在各种无主荒地中,都能看到人们在遵循这一原则。私营客车座位等“类无主物“也遵循先到先得,是它的合理性的另一种证明。当然了,何谓先到,是跑马一圈算先到,还是挖几锄头算先到,是个值得探讨的技术问题。

除了天然无主物,还有一种无主物是原来有主、后来无主。比如,洪水过后,河边的田地主人不幸被淹死,田界湮灭,这些田地就成了新的无主物。对这些后天无主物,最具效率合理性的原则也仍然是先到先得原则。

无主墓也是典型的后天无主物。比如《鬼吹灯》中的西周墓、献王墓等等,已经无主数百年甚至数千年。

随着“四海之内,莫非王土”的意识形态的兴起,无论是天然无主物,还是后天无主物,都被宣布归政权所有,现代国家意识形态的发展更是加重了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没有解决效率合理性问题。政府并不能真的完全控制、利用无主物,于是无数资源在这一原则下被浪费,因为没人去开发。不过,在政府“所有”的类无主物上,先到先得原则也仍然顽强地存在,以对效率纠偏。比如,在无数政府水利工程下的河滩地,都可以看到老百姓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种上了蔬菜、粮食,直到他们被驱赶走。又如,城管势力不及之处,艰于谋生的人们也基本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划分摊位。

热爱传统文化的你说了,无主文物必须归国家所有,否则就会被破坏掉。别说无主文物了,就连有主文物,都得政府管起来。但,逻辑真是如此吗?

考古工作者常慨叹的一件事是,他们发现的古墓,常常有盗墓者先到。但是,盗墓者往往对古墓破坏很严重。到过古墓现场的陆川也说:“那个是第一现场,被盗过的墓穴里面是一片狼藉,然后棺材都散落一地,还有人的骨头和一些陪葬物品,有些尸骨身上的衣服没有完全腐败的,都皱成一块被踩来踩去。他们把墓室的壁画都切下来,夹着运出去,还看到他们把一些有些珍贵的文物都拿出来,不珍贵的就现场敲掉了。”陆川看到的这一令人痛心的现象,成了他憎恨盗墓者的理由。

陆川没有想过的是,盗墓者在发现古墓上比体制内的考古工作者更有效率,但在保护古墓上为何却没效率?是他们只懂盗墓不懂保护吗?当然不是。他们之所以破坏性盗墓,是因为破坏掉的东西反正不归他们所有。

假如政府能够理解效率原则,对盗墓者也实行先到先得,情况会如何?当然,由于政治正确的考虑,政府不会承认盗墓者产权,但是,如果政府承认盗墓者的收益权、和盗墓者分成甚至合作开发呢?盗墓者还会破坏性盗墓吗?如果可以光明正大地获得利益,盗墓者当然会小心翼翼地开发,陆川所看到的令人痛心的现象就会基本消失。当然了,如果有这样的规定,他们就不会被称为盗墓者了,而是会被称为民间考古公司。

媒体不时有一些房地产开发挖到古墓、文物的新闻。文物局的第一反应就是赶紧去阻止开发商继续动工。但是,开发商并不享有任何发现收益,却只会因延误工期甚至再也无法开工而受损。可想而知,很多开发商会对古墓、文物发现不予声张,从而使那些东西湮灭了。

你也许会说,既然古墓是国家的,凭什么让那些盗墓分子分享收益、让他们发财?那么,热爱文物的你,究竟是希望国家保护文物,还是保护你的红眼病?

 

盗墓还牵涉一个问题是,人们究竟该如何对待逝者的遗愿?这需要另文专述了。盗墓问题其实所涉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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