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此执行,法院信义何在?

 神州国土 2015-10-21
如此执行,法院信义何在?

  □ 曹永学

  央视“焦点访谈”10月17日报道:一场经济纠纷官司打赢了,欠款也被法院执行回来,但是,在胜诉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500多万元执行款却被别人领走了。

  怪事发生在山东济宁市中级法院。法院出具了两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是代领执行款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另一份是授权颜某为执行代理人的委托书。两份委托书签名明显不一样,而且第二份委托书上颜某的出生地江西写成山西,破绽明显。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支付。

  委托书是真是假,做个司法鉴定即可真相大白。可是,接下来的司法鉴定犹如坠入重重迷雾。刚开始,执行法官说要做司法鉴定,等了半个多月,没音了;申请执行人找到法院纪检部门,在纪检部门督促下,法院委托一家有省级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个月后,鉴定机构不知何故退回材料,不给鉴定了;到现在又几个月过去了,法院是否委托了鉴定,鉴定机构又是哪一家,没有人再告诉申请执行人。

  按照国家规定,这种字迹鉴定,一般最多一个月就出结果。为什么济宁中院一直拖而不决,对当事人推诿敷衍呢?

  两份委托书存在明显不一致,法院本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但是,济宁中院的执行法官没有这样做。问题发生后,执行法官不仅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积极性,反而训斥申请执行人:“这个案子已经执行完了,你闹到现在什么意思?”

  存在重大过失嫌疑的执行法官竟然对申请执行人如此呵斥,这还是老百姓寻求公理的人民法院吗?

  法官本是法治建设的先行者,然而,少数司法者却以自己的劣行动摇着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如果任由这些人掌控法律的执行,那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有可能被架空为一种美好的愿望。

  济宁中院500万元执行款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见不得光的秘密,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知道,类似的和非类似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在不少法院同样存在。很多时候,法院内部对当事人的处境也抱以同情,但就是问题难以解决;法院领导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看得很清,就是迟迟难以下手。

  积弊非一日之寒。济宁中院的这件怪事,让我们感受到追求司法公平正义之不易,也让我们在法治热潮下保持几分清醒与冷静。不管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机制改革,如果不能把品质优良的人选拔到法官位置上,如果实现不了法官的优胜劣汰,我们对改革的结果能乐观起来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