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解读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第一个关于地方债券的规章性文件。 中央财政发行债券很多年了,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或法规具体规范政府债券的发行。 中国还没有地方政府破产的法律,如果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真的还不上债券该怎么办?办法没有说。只能相信或者希望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了,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吗,政府怎么能破产? 1、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2、专项债券的形式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3、偿债资金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4、债券期限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5、发债主体 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不是地方平台公司,债券的信用依靠的是地方政府的信用。 6、专项债券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的生意多了 7、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政府的透明度提高 发债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8、专项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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