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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焱:维天之命,于穆不已

 真友书屋 2015-10-22

文|王焱

(学者)



一个源自近代西方社会政治理论的概念——“合法性”,晚近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合法性,确实是理解古今政治现象的一个关键所在,然而,什么叫做“合法性”?要讨论清楚这个在思想史上有着种种复杂缠绕的概念,可以写成很多本厚厚的大书。


在西文中,相关的语词有两个:legitimacy与legality。在一些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legality是合于现行法律性,不管这些法律的基础是什么,只要一经制定出来便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要是合于这些法律规章,也就具有了合法性,所谓“恶法亦法”是也。而在更多的社会政治理论家看来,合于已有的法律规章,并不意味着就享有充足的合法性,因为合法性远远高于并优于合乎法律性。哈耶克提出“超法律原理”(ameta-legal doctrine)正是为了揭示这种超于法律法规之上的合法性来源。legitimacy与legality两个语词也就由此分道扬镳了。


马克斯·韦伯认为,因为个人无从在自我那里获得行动的终极理据,合法性的终极来源必定是超越的实在。他将合法性分为传统的、卡里斯玛的(神授魅力的)、法理型的(rational-legal)三种,认为只有最后一种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应当指出的是,这三种合法性只是韦伯建立的理想类型,是为了分析比较的便利而建立的“乌托邦”,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并没有这种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合法性。无论是哪里的政治生活,政治人物都会不遗余力地不断拓展和扩大这些合法性的基础。


法理性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西方政治的合法性,从神权授予到转向公民授予,这被法学家称为“上源说”与“下源说”。从中世纪晚期开始,合法性的基础不断迁移,走向了公民共同体,这就导向了现代国民国家的构建。


很多人回忆中国的改革历程都提到,我国早期的经济改革并不合于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那些陈旧法律规章,也就是说改革的行动并不具备legality,但是波澜壮阔的经济大变革最终冲破了旧有政治法律规章的桎梏,赢得了不俗的成就。那一时期的政治人物认识到,要重新赢得政治的合法性,就需要打破旧有的法律规章及其观念的束缚,这实际上是一个重新打造政治合法性的合法化过程。


然而单纯的经济高增长本身,并不就是政治合法性。经济生活是一国人民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因此,凡是经济增长较为适度的国家,一般而言,政治也比较稳定,但这并不一定为政治赢得正当性。仅仅从经验观察上,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国家的经济增长长期不振,国内政治依然十分稳定。相反,有些国家尽管经济高速增长,换来的却是社会动荡,政权骤然解体。


在当下中国的经济新常态下,被经济增长的一床锦被长期掩盖的深层次政治矛盾逐渐显现,这正是当下重提合法性问题的意义所在,也是从事国家构建与重建政治合法性的一大契机。


古代中国尽管没有现代的合法性概念,却有相当的合法性意识,这一意识就体现在天命观念之中。殷商时代尊崇上帝,“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礼记》),由于自认天命在我,从甲骨卜辞可以看到,商代晚期,上帝之外,商王竟自称下帝。而僻处西陲的小邦周,最终竟然战胜了泱泱大邦的殷商。周人从这一政治变迁中意识到“天命靡常,惟德是辅”(《尚书》)。政治的合法性是会转移的。


诗经时代的无名歌者吟唱道:“维天之命,于穆不已”(《诗经·周颂》),天道在冥冥中主宰政治的命运,幽远深邃,永不停歇。从此而后,天命变易的观念深中于华夏的历史人心。


天命天道是如何“于穆不已”的?牟宗三说:“‘于穆’是一个‘副词的片语’,是深远之貌。天命的确是深奥而深透的。‘于穆’可谓兼有深远而通透的意思。”政治合法性不是静态的类型学,天命是变化的、是变动不居的。“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亿万民众实际上每日每时都在进行合法性的投票,而不是一次性给定的。假如合法性问题能够一次性赋予、一次性解决,那么历史也就停滞了,政权也就不存在什么周期律了。魏人李康说,“势之所集,从之如归市;势之所去,弃之如脱遗”(李康《运命论》),描述的正是这种天命转移变化的现象。而汉代班彪的《王命论》则说,英雄诚知觉寤,能够对此“超然远览,渊然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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