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黄河北村庄 2015-10-23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订的力度比较大,修订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同时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上述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二是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现行食品安全法有关监管体制的规定作了调整,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有关部门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此次未作修改。职责主要有:一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是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三是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其主要职责:一是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三是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是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五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六是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七是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外,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以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食品安全法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主体作了适当调整,明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这里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其中,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进行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三、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四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五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六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就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来说,食用农产品处于食品链条的最前端,其是否安全直接影响后续环节的食品安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规定了特别的管理制度,包括:一是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后,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等环节通常需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也需要使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关于加强社会共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上,着力体现社会共治原则: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四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六、关于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中的责任和义务。

  七、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为了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避免多头执法,食品安全法明确,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八、关于网络食品交易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九、关于特殊食品管理

  此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专门规定了“特殊食品”一节,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规定了比一般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以保障这类食品的安全。

  (一)保健食品。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标签、说明书管理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或者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二是明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保健食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每种原料对应的功效。四是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对保健食品广告也要求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同时,加强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广告宣传方面的管理,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明确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特别管理措施:一是原料控制,企业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三是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四是产品实行备案,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配方注册管理。

  十、关于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重典治乱,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

  (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行政拘留。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明确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规定由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规定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同时,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规定连带责任。

  (三)增加规定信用记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四)增加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的衔接。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还细化并加重对违法失职的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