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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回避技术鉴定取得胜诉

 蜀地渔人 2015-10-23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常规的途径是通过法院或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争议事件的技术鉴定,通过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医学鉴定人员对医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并确定其责任比例,然后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计算,确定其赔偿数额。对于医学技术问题,大多数律师因不懂医学专业,对于鉴定会的研讨内容及对案件的把控能力感到力不从心,最后只能听之任之,既不能说服技术鉴定人员,也无法从技术角度说服法官,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因此对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也有些律师在案件中试图绕开医学技术鉴定,通过法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服法官取得胜诉的结果,但往往不能取得法官的同意,不得已又回到医学技术鉴定的传统路径上来。


其实在医疗纠纷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可以回避医疗技术问题鉴定而取得胜诉。律师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研究医疗机构的病历材料上,从法律专业角度讲就是研究书面证据。医学病历资料,也就是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病人疾病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及图片、符号为主体的由医疗机构人员书写的书面材料,这是司法机关及医学技术鉴定的最重要依据,如果这个重要书面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法院是可以不通过医学技术鉴定判决受害人胜诉的。


某男,45岁,因发热咳嗽到某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医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两种药物静点,在输液过程中出现急性呼吸困难,医院给予抢救,但呼吸困难症状进行加重,没有缓解迹象,出现神志不清、昏迷,医院在抢救二十多分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十五分钟后120急救车到达,急救人员帮助参与抢救,但最终病人死亡。死者继承人起诉要求这家医疗机构赔偿抢救不及时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答辩,认为医疗过程合乎规范,抢救及时符合程序,不同意赔偿,并出具了整个治疗、诊断、及抢救过程的病例材料,并以此作为书面证据,申请医疗技术鉴定。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医院的一份“造假”材料:气管切开抢救记录。根据被告的抢救治疗记录,他们进行了气管切开抢救,并且记录了切开部位、时间、人员及插管型号。原告律师通过查询120抢救人员的记录,也有一份气管切开抢救记录,两份记录记载的重要事项严重不符,而通过庭审调查确认病人只进行一次“气管切开”,通过法庭质证,被告医院承认,为了证明自己抢救及时,确实伪造了气管切开抢救记录。因为如果没有这个记录,很难证明自己抢救行为是符合规范的。

本案法官依法裁判医疗机构承担全部医疗赔偿责任,医院不服后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如果能通过文检鉴定的方式确认医疗机构病历材料存在严重瑕疵,也可以确定不通过医学技术鉴定取得胜诉。

某男,52岁,高热,腹痛入住某三甲医院,入院三天后突然死亡,家属得知消息后迅速到医院将病历封存及复印,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在病历法庭质证过程中,律师发现医院提供的病历有关记述病人三天的记录的笔体、笔迹完全一致,但落款的记录时间及人员均为不同,遂向法院申请文检鉴定,经司法文检鉴定得出结论:三天的病程记录为一人一笔同一时间完成。原告律师提出院方的病程记录不客观,其记载事项无法客观反映病人的真实诊疗过程,不能作为鉴定医疗技术过失行为的依据。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定:由于医院没有客观记载病人诊疗过程,无法进行医疗技术方面鉴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通过认真质证,查阅病历资料,通过真实、客观性方面进行研究,同时要从法官角度思考主攻方向,法官不会在没有确定根据情况下否认医院的病志材料,所以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想出一个法官能够认可的客观评价方法否认医院的病历材料,这个方法可以是两个互相矛盾的病历材料,也可以是一个文检鉴定报告。

因此可以说出现医疗侵权纠纷是可以避开大部分律师不太擅长的医学技术鉴定,为律师诉讼提供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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